国企改革的超产权论
2017-08-08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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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产权论与超
内容摘要:产权论与超产权论的争论焦点在于谁才是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的根本道路。产权不清,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不对称是造成国企无效治理的主要原因。产权改革应是国企下一步改革主要方向和必然归宿。超产权论是产权论的重要补充,且以产权改革为前提方能发挥作用。 关键词:产权 超产权论 公司治理
产权国有条件下治理机制的弱化表现
国有股本投资主体缺位而产生的代理问题
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公有财产,公有资产属于人民。从上市公司的情况看,由政府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有多种弊端。首先,国有产权的委托人虽是国有资产的合法代理人,但不能保证代理人都是国家利益的取向者。其次,国有产权控制者的权利和责任是不对称的,他们是国有产权唯一的代理人,但却不是投资的受益人,他们不能得到国有股权因其努力工作而带来的全部增值,因此,他们没有足够的激励有效地选拔、监督企业经营者。企业利益相关人便有机会为了自己私利向当政者行贿,诱使当政者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或滥用手中的职权。即使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也不能完全解决上述国有股本投资主体缺位而产生的代理问题。
有的经济学者认为建立经理人才市场对于选择和约束经理人员是重要的。但是,经理市场本质上是一个资本市场,只要资本市场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只要经理服务的购买者是政府,经营者就只能取悦并依附于政府官员,根本不可能形成以“牟利为目标”的职业化经理阶层。
内部人控制
在国有企业内部,经营者很难享有较大利益。当他们掌握了企业较大的经营控制权时,自然会发生以经营者为首的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在我国国有公司制企业的股权结构中,由于国有股份所占比重过大,公司的内部人控制较强。但在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中,由于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缺位,国有产权代理人没有最终剩余索取权,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搜集信息,监督和激励企业经营者,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存在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替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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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市场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内部经营者对企业实际控制摆脱了对所有者的影响,而所有者则控制无能、监督无效,所有者便会以股权转让出售的方式,来结束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然而,因为国家对国有产权交易范围的限制,国有产权退出权的弱化,导致股权交易和公司兼并对上市公司经营者行为约束的失效。
政企难分
政企不分本质上是一个产权性质的问题。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为捍卫所有者利益不“受损”,任何所有者都要以其所有权份额大小与其它股东分享对企业的控制权来监督和约束经理。国家作为所有者,自然要干预企业事务,在目前国有控股企业仍是国家股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国有股的控制权实际上是对该企业的全部控制权,国家及其代理人所具有的特殊地位使得他们常常以“婆婆加老板”的身份对企业进行过多干预,经营者没有充分的自由管理好企业,最终只能回到政企不分的老路上来。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产权论主张产权归属应该是决定企业治理和绩效的基本因素,而植根于产权基础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匹配状况是决定治理机制优劣的直接原因。剩余索取权是企业股东作为所有者拥有企业剩余的权利,它以清晰的产权为基础,没有清晰的产权就没有受保护的剩余索取权。产权是人们在财产上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产权的清晰可以通过明确人们在企业财产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关系来驱动企业的利益激励机制,努力提高生产效率,产权明晰是决定治理与绩效的决定性因素。当产权被清晰界定并可自由流动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将在相互的追逐中逐步达成治理机制的完善。
在产权被清晰界定的条件下,股东为追求剩余索取权的最大化必将通过董事会、代理权竞争等具体的治理形式来取得对企业的控制,贯彻股东意图,千方百计减少代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