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投资的政府支持
2017-08-09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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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投资的
一、风险投资的政府支持动因 1.政府支持的一般动因在于风险投资市场的缺陷 尽管市场力量被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描绘成一只神奇的“看不见的手”,能够引导活动达到最优状态。然而,这一古典主义确立的假设条件①在现实中并不完整地存在。现实风险投资市场中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市场失灵,阻碍着风险投资的健康。这使政府介入成为必要。 第一类的市场失灵与时间因素无关,表现为:(1)缺乏充分
就业。按照凯恩斯的,充分就业只有在经济繁荣时才能达到。而经济繁荣取决于投资,当储蓄不能被投资吸收时,经济就会由繁荣走向衰退,从而导致大量失业。风险投资也难以逃脱整体经济波动的。(2)垄断。规模的扩张容易导致市场垄断。企业规模扩张的主要原因一是技术进步,二是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因此垄断具有经济上的必然性。然而,风险投资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故垄断集团的利益驱动往往成为风险企业成长的一大障碍。(3)外部性。外部性由边际净产值和私人边际净产值的背离所引起。当风险投资家将一项高成果转化成批量生产的商品后,其他厂商的仿冒行为就会减少他所获得的未来利润。风险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利润远远小于他从事风险投资所承担的风险。差额收益转移到其他厂商以及部分消费者,甚至整个社会身上。此即为风险投资的外部性。(4)公共产品的缺乏。由于外部性与垄断的存在,使得市场往往不能有效提供社会正常活动所需的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如对基础的投入)的缺乏最终会影响风险投资发展乃至其正常运行。 第二类市场失灵与时间因素相关,表现为:(1)不确定性。在不确定条件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无法获得完全信息②。而信息不完全作为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虽然风险投资家通过各种管理和监控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信息不对称,但信息不对称在经济活动中的普遍性导致了委托代理人存在的绝对性。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风险企业以及投资者将资金交由风险投资基金代理,都是委托代理关系,同样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如在投资前风险企业夸大投资回报潜力,企业不完全呈报经营绩效等。同时,风险投资的管理过程较一般实业投资复杂得多。从研究开发、成果评估到组织企业进行管理经营、股票上市,整个过程涉及到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复杂的学、管等多领域的知识。在这些过程中均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2)蛛网收敛困难③。若本期产量决定于前一期的价格,那么在供给曲线斜率的绝对值小于或等于需求曲线斜率的绝对值时,市场一旦受到外力的干拢偏离原有的均衡状态,将无法使价格和产量恢复到平衡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很小的外部震动,也会使经济产生较大波动,而经济的不稳定性使风险投资的稳定发展成为泡影。(3)市场调整时滞。虽然,理论上只要经过一个自然的实验过程(调整过程),无效产品或明显有害的产品自然会被市场淘汰,其生产者也会随之销声匿迹,但这个调整过程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使社会付出某种代价(如资源浪费)。对风险投资家来说,市场的调整时滞将影响他们对投资收益的预期。 2.政府支持的特殊动因在于风险投资的创新性和高风险性 高风险性是风险投资最重要的特征。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投资对象是创新活动。当投资者投资建造一个机械制造厂或扩建工厂或研究开发新产品时,他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建造及开发的技术风险、资金投入后的财务和管理风险、还有未知的市场风险——消费者的喜好程度和竞争者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风险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远不止这些。首先,风险投资者在选择项目的同时还必须选择合作者,这是影响风险投资成败的重要因素;其次,风险投资中的研究开发不等同于一般的企业研发。风险投资往往从研究者的某个“灵感”或“点子”开始,与现有技术相比是跳跃到更高一个阶段。而一般的研发活动通常是现有技术的逐步推进;再次,企业研发的是更高性能的产品,是在现有产品基础上的改进或改良,其面对的市场规模可能扩大或缩小。而风险投资的产品更具新颖性,往往是更高层次或至少是平行的可替代性产品,其所面临的消费者并未接触过这种产品,因而市场风险更高;第四,投资建厂的结果是获得对新工厂或项目运行的管理控制权,即项目步入运营轨道后,基本意味着投资的成功。风险投资者则不一定需要得到管理控制权,而往往寻求资金退出,以便投入新的项目。而资金退出的风险又成为令投资者头痛的问题。尽管有风险投资家的投资约束机制,但这只是对内部风险的防范,风险投资运行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外部冲击将再次增加风险程度。经验证明,风险投资的失败率常高达60%-80%左右。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风险投资的风险程度是难以接受的。因此,为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风险投资,政府有必要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支持措施。 3.政府的强制力使政府支持风险投资成为现实可能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在《政府的经济角色》一文中指出,政府具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如制定规章等。与政府相比,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都是交易者的自愿行为。而政府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由于存在从属关系,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受到政府的制约。政府的强制力赋予政府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等权力,使政府可以通过对生产者征税等方式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及进行资源的重新分配,并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政府的强制力表明政府可以通过非经济或“半经济”④的方式影响风险投资过程,这给政府进入风险投资市场提供了充分理由。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也认为,政府干预可节省一些交易费用,包括组建“自发协调组织”的费用,避免“搭便车”等外部性问题以及协商过程产生的费用等。因而政府对风险投资支持这种行为可以增加总体社会福利。 4.政府支持的能动性在国际风险投资实践中得到印证 国际风险投资的发展轨迹也说明了政府支持将直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50年代初期,美国只有个别公司从事零星的风险投资业务。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旨在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的小企业投资法案,政府对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提供低息贷款,并给予税收优惠。美国小
企业管理局借助这一措施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启动和初期资金。政府的支持促使风险投资大规模繁殖,并转向大型专业性机构发展,进而迅速成长为一个新兴行业。1960年代末,美国经济萧条、金融业不景气,政府将资本收益税由原来的29%调高至49.5%,使风险投资的发展受阻并一度处于停滞甚至衰退。而1978年资本收益税由最高的50%降到20%的措施,又将风险投资业推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美国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体系日趋成熟。进入1990年代,风险投资在宽松适宜的环境中蓬勃发展,给美国经济持续增长带来强劲动力。而日本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史则说明了政府支持的另一作用,即政府能对风险投资方向进行有效引导。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能动性作用相当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