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直接持股之我见毕业论文(2)
2017-08-13 02:56
导读:4.对国有经济绩效最真实、最合理的评估,还是要看出资人是否真正得到了资本回报、得到了多高的资本回报。此外,从国资委的观点出发,由于没有收
4.对国有经济绩效最真实、最合理的评估,还是要看出资人是否真正得到了资本回报、得到了多高的资本回报。此外,从国资委的观点出发,由于没有收益权,“囊中羞涩”,很多要花钱的事情就办不好。比如央企改制与重组的成本支付,这不但需要国资委有“收益”,还迫切需要有一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另外,“国资委作为东家,也需要全面掌握经营性国有资本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情况,以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再投资的有序进行,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属客观必然。”[2]
5.上海市国资委和深圳市国资委已经开始尝试直接持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2006年10月,上海市国资委正式成为整体上市之后的上港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持股92.8亿股,占总股本的44.23%;此外,上海国资委还直接持有海立股份、益民百货等公司股份。但上港集团的这次行动,使得上海市国资委从政府部门彻底转向了一个经济组织,直接持有几家国企上市公司的股份。深圳市国资委也是农产品的第一大股东。
6.对于直接持股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可操作性等一系列问题,国资委已经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认为是可尝试的。
(二)国资委直接持股反对论
1.国资委直接持股导致政企不分[4]。主要认为国资委是政府机构,国资委直接持股会导致国资委干预企业。国资委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时,能否保证它与其他出资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有专家提出,目前各级国资委不仅行使着出资人职能,同时也是公法人、特殊法人,所以从理论上讲很难与其他出资人处于平等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容易重新形成政企不分的局面。
2.对国资委自身来说,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后,其民商事主体意识和行为能力则受到广泛的担忧。国资委可以成为民商事行为主体,但它的政府意识要强于民商事主体意识,而且其工作人员基本上来自于党政机构而不是商业机构,它的民商事行为能力不够。国资委只是国务院的一个特设国资管理机构,只能代表国务院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而本身没有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缺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法人地位,只有谈判代表权,没有签字盖章权,遇到与非国有经济主体确定有关产权交易问题时,别人不可能认同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的法律地位,还是要由政府出面签署文件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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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资委直接持股后,处于无人监管的地位。现在国资委集管人、管事、管资产于一体,权力很大,并呈扩张趋势,因此对国资委进行监督是必要的,但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却几乎没有对国资委进行监督的规定。仅在第38条中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损失和后果的范围、责任范围等,《条例》没有具体的规定;“且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说法也非常模糊,缺乏可操作性[5]。另外,谁来行使监督权,当国资委工作人员故意或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时,如何进行有效救济和遏制等,也都缺乏明确规定。如果由财政部另设一机构专门监管国资委,这样的监管方式与国资委设中间层运营国有资产并由国资委监督没有区别。
4.国资委直接持股权存在风险问题。持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性股份,不但要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还可能遇到小股东的诉讼,这里面到底有多少风险,国资委一般都缺乏认识和心理准备。从公司法来看,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有8大责任和义务,如其中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业务、资金、人员、机构设置上分开,应当规范与控股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资金往来和担保关系。这些都给国资委直接持股构成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