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直接持股之我见毕业论文(3)
2017-08-13 02:56
导读:5.另外还有两个重大疑难问题:一是对有关人员的激励。要做好这些业务,必须给予类似其他金融机构的报酬,国资委能做到吗?二是内部治理和内部控
5.另外还有两个重大疑难问题:一是对有关人员的激励。要做好这些业务,必须给予类似其他金融机构的报酬,国资委能做到吗?二是内部治理和内部控制。国资委作为股东,自身也得规范化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制的建立不可避免,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也迫在眉睫。 三、国资委直接持股的探索和路径
纵观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反对者的观点主要是对国资委定位的一种担忧。国资委到底是出资人机构还是监管机构?这是讨论国资委能否直接持股的基本点。
从经济性质的角度看,国有资产可分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有资本)两类。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具有明显公共属性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纳入政府
公共管理范畴,而国有资本则应由一个独立的出资人代表所有者履行权利,这便要求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分别由两个主体来行使。
国资委正是基于这一需要产生的机构。国资委的应然性质是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简单来说,就是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条例》第12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同时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条例》从宏观上明确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的地位和特征,强调国资委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机构对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拥有的权利,追求出资收益的最大化。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不是
行政管理,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权仅限于出资人权利的制度追求。就这一点而言,《条例》的立法精神体现了我国政府在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进展,并且是符合国有资产监管发展的趋势的。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就作为出资人而言,国资委应作为非政府法定机构存在更为符合国资委出资人的特征,但就作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特设机构”的国资委目前的情况来看,国资委的性质具有二重性。即除作为出资人外,国资委还具有行政性。理由有三:第一,国资委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权力中具有行政性。受国务院委托,国资委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检查、揭露和处理,有权制定一些贯彻国有资产基本法的行政
规章制度,有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国资管理部门的工作,这些都属于行政事业性。第二,国资委与其他政府部门协调合作中体现行政性。国有资产运行遍及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开放市场,而不限于一个孤立、封闭的系统内部。为了国有资产的整体利益,国资委必然和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其他部门发生联系,从而为国有资产的管理提供宏观指导、协调和信息服务;国资委还必须协调与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使之出台优惠的配套政策支持国资委制定规划和产业政策[6]。显然,这些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范围,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权属。第三,国资委只是由国务院颁令成立的一个政府内部授权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专门机构,其人员拿的是公务员工资,任命程序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同,带有十分明显的政府行政部门特征。国资委一方面在接管了其他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所有权力的同时,也继承了原有部门行政式管理办法和习惯,制定政策,颁布规定,签署下发文件,俨然以国务院的行政管理部门自居。
国资委的二重性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渡阶段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出发,在我国这样一个政府职能还未完全转变、行政干预还很大的条件下,非政府法定机构难以担当管理国有资产的重任。将国有资产管理专司机构放在政府体系中,借助一定的行政权能可以使国资委的相关政策得以顺利推行,有利于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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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国资委实然性质与应然性质的差异,是改革的阶段性、渐进性的体现。当政府不再需要委托国资委代行某些行政管理职能时,国资委的性质就完成了由实然向应然的转变。到那时,国资委就不再代行行政管理职能,也不再享有权力,而仅仅是以国家出资人的身份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要想实现这种转变,国资委必须直接持股,否则它将逐渐成为政府的一个监督机构,违背设立的初衷。无论是政府还是国资委自身,都应当自觉地创造条件,促成这种转变。国资委要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真正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