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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直接持股之我见毕业论文(4)

2017-08-13 02:56
导读:短期内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情况大量出现的可能性不大。对于央企庞大的资产而言,无论是民企还是外企一般很难具备充裕的资金实力对其进行重

  短期内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情况大量出现的可能性不大。对于央企庞大的资产而言,无论是民企还是外企一般很难具备充裕的资金实力对其进行重组。央企改革大都是在彼此之间进行,其原先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一般由重组后的央企接管。地方国资委具有较强商业能力的也不多,因此建议借鉴“淡马锡”模式,采用试点的方式。但是“淡马锡”模式不能盲目照搬。从性质上来说,“淡马锡”模式是一个完全基于商业运作模式的控股公司的运作管理,没有行政的干预,有较强的独立性。该模式向上直接对财政部负责,向下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董事会对下属公司进行战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给予企业以独立的经营管理权。而国资委带有浓重行政色彩[7]。其次,“淡马锡”模式有一个完善的市场环境,健全的资本市场,开放有序的政府环境,完善的微观主体治理结构。但中国的国情是市场环境不够成熟,资本市场不健全,微观主体治理结构不完善。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国资委直接持股上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作为法律依据。事实上,相关立法机构讨论出台《国有资产法》已经经过了长达12年的历程。这期间立法机关多次有过出台该法案的冲动,但都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正在进行剧烈变革,同时也因为我国国有资产庞大,任何变动都可能触及太多人利益等原因,阻碍了该法案的出台。统计表明:截至 2005年我国已经拥有国有资产超过15万亿元.年均递增12.4%。面对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国有资产法》迟迟未能出台,国企监管中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尚未理清,影响到了国企公司治理的效率,国企改革滞后于资本市场全流通改革的发展,已构成了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一大瓶颈。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身份,以特殊民商法主体参与企业的监管,行使股东权,而非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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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构建对国资委的监督机制。笔者认为对于国资委的监督权应由全国人大行使。作为国有股权代表,国资委应向国有股权所有人负责。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人大,国资委应该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国资委应该向大会汇报工作,人大代表有权对其工作提出质疑。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资委做出的关于国有资产的调度和国有企业合并、分立等重大决策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专门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以此保证决策过程和结果的科学化和透明化。
  再次,在完善企业选人用人新机制上,应积极探索市场化配置人才的机制。采用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市场选聘等市场化配置方式,选聘企业领导人才。同时要加强监督。包括对标准、规则、程序的执行情况和过程进行监督,对通过竞聘等方式选定的董事会准备任用的企业经营者和经营者选拔的各类人才进行复查审核,及时纠正用人上的偏差。另外在监督经理层方面,国资委不能滥用“用脚投票”的方式,为了留住优秀人才,可借鉴美国的管理层激励方案,赠送股票期权,使经理与所有人的价值取向一致。
  第四,对于国资委持股的最低底线,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关系国计民生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家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对于其他的上市公司,仅仅要求能够“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和持续经营”。
  最后,选择“淡马锡”模式还需要加强外部环境的建设:健全的资本市场、完备的法律体系、严格的市场监管机构与制度、高度透明的公司会计制度、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等,并进一步加强微观主体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参考文献]
  [1] 杨建文,刘继广.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下若干问题的深层次思考[J].当代财经,200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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