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直接持股之我见毕业论文
2017-08-13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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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资委能否直接持股存在争论。反对者认为直接持股
[摘 要] 国资委能否直接持股存在争论。反对者认为直接持股造成政企不分,无人监管,存在一定风险等。这主要是基于对国资委性质的考虑。国资委的应然性质是国资的出资人,现行国资委实然则带有行政和出资人双重性质,目前的国资委是一个过渡阶段。要想实现国资委性质的彻底转变必须直接持股。应当借鉴淡马锡模式,采取试点方式,应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对国资委直接持股的比例,国资委人员选择以及对国资委的监督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关键词] 国资委;直接持股;性质;国有资产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 11月,中共十六大召开。大会的
政治报告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新问题,将重点放在“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面,明确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3年3月22日全国人大批准新一轮机构改革,决定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由此启动了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新一轮的改革进程。国资委的成立把原先分散于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集中起来,结束了以往国有资产由国务院各部门分权管理,“九龙治水”,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看起来大家都在管,却谁也管不了的局面[1]。形成了责、权、利高度统一的新型国有资产集权管理模式。随着国资委几年来施行了一系列强有力的行动和举措,确实减少和防范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了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建设和重要行业中的支柱地位,完成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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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讨要国企利润成为2006年年初的一大热门话题。近12年来央企本身的盈利优势显山露水。不少央企占有垄断地位,加上它们的规模优势、技术优势、政策优势等等,历经多年,其盈利优势已初步显现,2004年实现利润达到4 000多亿元,2005年则多达6 000亿元[2]。这与10余年前无利可交、无红可分的状况已经有了天壤之别。而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国资委却无法代表国家收取企业的股息红利、取得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这令国资委相当尴尬。种种迹象表明,国资委成为真正“东家”的决心正在与日俱增。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对记者表示:2007年肯定会出现一家国资委直接持股的央企上市公司,国资委已经开始在部署具体的试点工作,推进央企整体上市,并考虑在整体上市的央企中,选择其中一家由国资委直接持股。这家整体上市的央企,上面不设中间层或者集团公司,国资委的出资人身份,不由中间层代持,而是直接持有。关于国资委直接持股是有利还是有弊,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
二、国资委直接持股的争论
(一)国资委直接持股支持论
1.国资委直接持股能够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国资的监管效率。国资管理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委托代理问题。由国资委直接持股,链条最短,委托代理的效率最高。过去设立国资公司等中间层,就是为了避免政府对国企的直接干预,使得国资委作为一级监管机构,行使政府的相应职能,以解决政企不分问题。但是,这种中间层组织的存在,加长了委托代理链条,增大了代理成本,并且无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全流通的大背景下,取消中间层,由国资委直接作为股东参与国企的经营决策,能够节约相应的交易成本,促进信息的流动,从而提高对国资的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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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资委直接持股可以解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问题。从原则上讲,所有者收取红利天经地义。比较理想的做法是,让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国资委成为直接持有国有股的股东,在其他股东分红的时候,它理所当然分得红利。有了红利收入后可以再投入,这可以通过国有资本预算来体现。
3.国资委直接持股符合《公司法》的规定[3]。根据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此前的一份
调研报告,认为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按《公司法》,出资人在法律上等同于所有者的概念,在公司中则等同于股东的概念。国资委既然是出资人,在公司法框架中,当然也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也就是说,可以直接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