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2)
2017-08-17 03:06
导读:(一)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月12日印发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明确了在矿产资源开
(一)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月12日印发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明确了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等四类46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此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发布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及其他产品。(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沥青混凝土。(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本文略)。
三是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004年2月4日又颁发了这方面的补充通知,增加了四项增值税优惠措施。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7月又规定对西气东输项目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以优惠待遇。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4月29日财税[2001]78号文通知:对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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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指:(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三是对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4月29日财税[2001]72号文通知:对企业以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15项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四是2003年10月20日国税函[2003]1164号文通知: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对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动汽车工业技术进步, 2000年6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026号文通知,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实行减征30%消费税的政策。2004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l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1月26日国税发[2001]131号文通知:对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实际上是税收支持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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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技术进步、成果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