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5)
2017-08-17 03:06
导读:五是开征垃圾税或对垃圾收费。这就是单位和个人扔垃圾要付费。 (三)逐步调整和完善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 要在坚持目前正在实行的发展循环
五是开征垃圾税或对垃圾收费。这就是单位和个人扔垃圾要付费。
(三)逐步调整和完善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
要在坚持目前正在实行的发展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前述存在的问题,逐步调整和完善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
一是改革资源税。
发展循环经济,可以说主要依赖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从税收来说,资源税对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狭窄,作用非常有限,甚至在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上还有负作用。
针对目前资源税存在的问题以及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原则,资源税的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其一,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一方面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列入纳税范围;另一方面可将现行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
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
渔业资源费等改费为税。
其二 ,完善计税依据。对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资源的计税数量,由销售或使用数量改为实际开采或生产数量,而对于是否已经销售或使用则不予考虑,并适当提高单位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
其三,调整税率。首先,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力争使资源税在节约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方面发挥作用。其次,随着资源稀缺日益严峻,应对所有应税资源普遍调高单位税额或税率,并适当拉大级距,通过提高税负和运用差别税率强化国家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是调整和完善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其一,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企业所得税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政策工具。由于它是一种直接税,具有不易转嫁的特点,所以在所得税上实行优惠措施,能更有效地减轻企业负担,从而更能提高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具体说来:(1) 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如可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节能设备、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并可按已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在所得税前增列。同时建立研发专项基金,用于以后企业节能设备、产品的开发与研制。(2) 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予以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3)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对于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实行税收抵扣;对企业为减少污染而购入的环保节能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或在一定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购买的防治污染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摊销。(4) 企业用于环保及环境美化方面的捐赠,可享受与普通捐赠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
其二,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因为增值税的内在机制是排斥免税的,所以要求增值税免税应尽可能的少,尽量避免最终环节以外的税收优惠。可见,利用增值税促进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示范的意义将大于实际上的经济意义。具体设计如下:(1)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在环保和节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上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适应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的迫切需要,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技术支撑体系。(2) 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首先,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垃圾电厂、废旧电池处理厂)从外部购入或无偿取得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在核实购入量、使用量等数据基础上准予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其次,以合理拉开利用再生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与原生资源之间的税负差距为目标,通过提高进项税抵扣的办法,实现循环经济的税收优势,如允许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在取得废旧轮胎时按10% ( 或更高) 抵扣进项税,翻新轮胎实行13%(或更低)的低税率。(3) 取消对农膜、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免征增值税规定,以免对土壤和水资源的保护产生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