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3)
2017-08-17 03:06
导读:二是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是为鼓
二是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是为鼓励技术引进、推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6月3日(94)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是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8日国税发[2000]166号通知,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是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六是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1)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2)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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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循环经济理念对我国相关税制和税收政策的评析
总的来看,目前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客观上支持着循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有一定成效的。尤其是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减轻或消除污染,促使废旧物资的有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税收政策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还是零星的,不系统的,调节的范围和力度还远远不够。对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调控政策的引导作用是从属的、派生的,仍存在很大不足。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从具体税种看,在现行税制中涉及循环经济方面的税种不多,而且还存在许多问题:
1. 在增值税方面:(1)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生产性增值税,这就大大挫伤了企业购入环保、治理污染等设备机器的积极性;(2)当前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措施只集中在很少的产品,是循环经济的一小部分,还有许多其他的循环链以及相应的原料及产品未被纳入;(3)在再生资源利用环节,增值税没有形成合理税负差,对从正规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废旧物资最高按10%税率计算进项税,对从民间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的废旧物资不予计算进项税,而以废旧材料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最终产品同原生资源生产的产品适用同一税率计算进项税,就税负而言,前者大于后者。
2.在消费税方面:根据财税[2006]33号文,在汽车消费税项目中,为突出环保目的,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并根据汽缸排量大小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但对新型(或可再生)能源如天然气、乙醇、氢电池、太阳能和使用其他环保能源的车辆没有优惠政策。而且未能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的塑料制品、电池等征收消费税,尤其是消费税对许多重要的战略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费不能起到限制消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