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4)
2017-08-17 03:06
导读:3.在资源税方面:主要强调调节级差收入,没有充分考虑节约资源和减轻污染的功能,而且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
3.在资源税方面:主要强调调节级差收入,没有充分考虑节约资源和减轻污染的功能,而且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作用。同时征税范围狭小,对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海洋、名贵中药材、淡水资源等,未列入征税范围,不利于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
4.在废气物生产环节,没有设立适当的税种。目前对企业的污染行为,是以排污费的形式进行末端约束,总体上企业的排污负担较低,造成循环经济思想难以深入人心。
5.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客观上产生了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后果,抵消了其它税种的环保功能。如对生产金、银产品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对金、银矿源的无度开采,加剧了资源的破坏与环境污染;对农膜、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免征增值税规定,对土壤和水资源的保护产生了不良影响。
四、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思考
我国“十一五”规划指出,发展循环经济,要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产生、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这无疑也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目标取向。
(一)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为循环经济税收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在这方面,日本的先进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日本是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2000年前后,日本先后颁布了八项循环经济重要法规,包括:基本法,即《促进循环社会建设基本法》(2000年6月公布);综合性法律2个,即《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1年公布,2000年第三次修订)和《废弃物处理法》(1970年公布,2000年第十二次修订);专项法规5个,即《容器包装物循环法》(2000年第五次修订)、《家电循环法》(1998年公布,2000年第二次修订)、《食品循环法》(2000年公布)、《建筑材料循环法》以及《绿色采购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了日本循环社会的法律体系 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中心:《循环经济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人民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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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已经有了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也有了“十一五”规划的要求,但是真正要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和若干专项法规,从而为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循环经济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在其中可以直接明确税收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而且还为发展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制订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开征发展循环经济的新税种
税收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开征若干发展循环经济的新税种。开征的目的就是要按照循环经济“3R”原则,用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
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目的是为了促进人们少用原生材料,多进行再循环。原生材料主要指第一次投入生产等环节的材料,如原木、棉花等。诚然,原生材料税不同于已有的资源税。因为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而且征收范围狭小。 二是征收生态税。生态税只对汽油、电能和能源等产品和大气污染、污染源、噪音等征收,对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则不征。
三是征收填埋和焚烧税。循环经济也是一种垃圾经济。虽然填埋、焚烧与生态有关,但又与对其征收生态税不同,因为征收填埋和焚烧税主要是鼓励再循环和再利用。比如麦杆的焚烧,既浪费又污染环境,可对其征税之。
四是建立“绿色关税”体系。进口税收方面,可以从两方面考虑:(1)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2)对一些污染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是限制其进口。从出口税收方面来看,应当考虑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针对原材料、初级产品、半成品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通过降低乃至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退税率来控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