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6)
2017-08-17 03:06
导读:其三,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
其三,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消费税税目由原来的11个调整为14个,新增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成品油6个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汽油和柴油税目合并至成品油税目,对小汽车、酒、摩托车、汽车轮胎、化妆品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
这次消费税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利用税收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发展环境保护型、节约资源型、高附加值的产业,同时也存在“抓大放小”等方面的问题。从长期来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1)在更大的范围内将非循环经济范畴的重要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范围,以此拉开其与循环经济产品的税负差距。尤其是应把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如一次性生活用品、高档建材、原浆纸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2)为了促进节能,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对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其四,完善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