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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政策回顾与评价(2)

2017-08-19 04:22
导读:3.逐步建立专门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体系 在1998年全国八届政协会议提出《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后,2000年科技部、证监会七部委联合

  3.逐步建立专门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体系
  在1998年全国八届政协会议提出《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后,2000年科技部、证监会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2005年发布的《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且《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也做了部分修改,专门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各地方政府部门也在相关法律原则下,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相继颁布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地方法规,充实了整个风险投资法律体系。此类法规文件包括:北京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及其释解(2000)、《有限合伙管理办法》(2001),上海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0),深圳的《深圳市创业资本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2000)、《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2003),广州的《广州市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若干规定》(2001)等等[1]。这些法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蓝本,提出了创新性意见。例如,在对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规定中,深圳、北京、天津、成都等地创新性地提出有限合伙形式,北京还给出其明确的定义和配套细则法规;在税收优惠方面,提供高新技术项目优惠或者补偿性优惠政策等。
  
  二、我国风险投资政策评价
  
  (一)风险投资政策体系缺乏系统性
  1.风险投资的发展缺乏系统的战略指导思想。
  发展初期以来,我国的风险投资政策都十分零散。目前为止大体上有5个文件规范中国的创业投资: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1999年《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1999年《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2001年《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2005年《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这些文件都是与当时的经济环境紧密配合的产物。由于对风险投资的发展缺乏一个长远、连贯的规划,虽然某些政策的确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限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仅仅起到暂时缓解的作用,并没有解决实质问题。例如2000年证券会出台的"无异议函"政策,即要求有关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不属于"国务院21号文件"规定情形的,由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才可以安排于境外上市。这一政策的本意是为解决我国企业盲目境外上市的问题,但是一般公司海外上市,若要取得"无异议函"至少要4个月左右,因此该政策的出台,每年均有几十家内地企业由于无法及时过关而被迫放弃海外上市计划,其后市场对于监管部门出具"无异议函"的做法存在不少争议。2003年4月,随着内地有关部门对于这类企业的监管实际上难以到位,"无异议函"存在意义不大,中国证券会正式取消了"无异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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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缺乏专门的部门对风险投资进行总体规划
  在很长时间,没有一个专门的机关对风险投资这一群体进行系统的管理。风险企业的呼声一直没有一个长期、一贯的渠道来反映。结果导致风险投资公司、中小高科技企业的一时盲目发展,规模增加,质量却没有提高,如果出现了问题,就紧急制止,大量关、停、并、转,于是产生了资源的浪费、经济的不稳定、风险投资的政策风险增加、政府信用形象受到损坏等一系列问题。例如允许境外风险投资进入我国的法律是《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该法规允许外商风险资金直接投资以中国为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能投资证券、选择权、期货和其它金融衍生产品。这一新法规受到了海外创投界的欢迎,有许多新意,但是仍然有一些重要的问题没有得到解答。如创业投资所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该法规和各地方颁布的法规的相互关系问题等。最后,该文件由几家部委联合颁布,每一部门都对其有解释权,各个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调的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3.各地区的风险投资政策存在较大差异
  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投资政策措施,但有些政策存在很大的差距。例如河南省政府颁发的《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办法》规定,设立创业投资机构,首期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据了解,目前广东要求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天津等地也要求创业投资股份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 [2]。可见,各地区关于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标准差异比较大。此外2003年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允许风险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而在北京,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早在2001年即出台了相关法规予以规范,并且已有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据此成立。这样各地风险投资运行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无形中加大了风险投资运行的制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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