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清代商人的资本组织与经营方式(2)

2017-09-29 02:28
导读:经济论文毕业论文,清代商人的资本组织与经营方式(2)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二)独资形态下的经营方式独资形态下商人可以亲自经营,即自
   (二)独资形态下的经营方式

独资形态下商人可以亲自经营,即自本自营;也可以委托给他人经营,形成东伙分离,委托经营也可分为两种,即雇佣经理和委任代办。

1、商人自营

独资形态下商人自己经营是最初、最普通的经营方式,但除肩挑手提、走街穿巷的小贩外,商人难以独自一人经营,通常除商人本人外,还有家庭成员,并雇佣伙计、学徒等辅助经营,而由商人本人掌管经营。一般由家庭成员协助经营,如乾隆时巴县闵长顺开丝线铺,“命子闵理第与姨侄陈添喜负各色丝线到各场发卖”;[64] 范经文与继父秦才荣同往贵州贸易;嘉庆时吴广和“父子兄弟仍走南川坐庄贩卖(铁货)来渝私卖”;赵子金开庆云牛烛店,其侄赵俊“原在叔铺料理经营”。[65] 雍正十二年休宁汪尔承回忆他壮年在婺源经商,“长子从焉”。[66] 汪起因其“父店业乏人,遂学任事”;休宁戴良聆在上海开杂货铺,其子仁操原“赘居他处,归为料理店务”。[67] 歙县汪焘自高祖以来侨居维扬,以鹾业起家,汪焘“顾见鹾务繁重,不欲祖、父殚其劳瘁,遂弃举子业,偕伯兄熙分任焉”,其父“倚为左右手”;[68] 绩溪章志乾“少偕其父奔走姑苏,家计稍裕”。[69] 胶州张洛“十余岁随父行贾”。[70] 有的是兄弟协力经营,康乾间歙县程廷柱原“随父侧奔驰江广,佐理经营”,其父死后由兄弟四人分任各地商业,他本人“总理玉山栈事,增至【?置】田产;兰邑油业命二弟廷柏公督任之;命三弟廷梓公坐守杭州,分销售货;命四弟廷桓公往来江汉,贸迁有无”;乾嘉时程永湘为堂兄永洪“携至江西玉山栈,习练贸易之道”;[71] 江长遇“佐诸兄盐策起家”。[72] 南昌邹应挺“与兄及弟以鹾业大丰其家”。[73] 由于家庭成员的便利可靠,父子、兄弟协力经营是非常普遍的,同时还培养了子弟的经商能力。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除了由家庭成员协力经营外,商人还雇佣一些辅助人员协助经营,一般称为伙计,如苏州洞庭商人“凡商贾之家贫者,受富者之金而助之经营,谓之夥计”,[74] 有些地方店铺伙计也称为店官。不论行商坐贾,各行各业,商人普遍雇佣伙计。山西孝义县民俗“其能者则受值为人簿记收掌间”。[75] 畿辅乐亭县“挟资营运者谓之财主,代人持筹者谓之夥计”。[76] 厦门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习俗,“造船置货者,曰财东;领船运货出洋者,曰出海;司舵者,曰舵工;司桅者,曰斗手,亦曰亚班;司缭者,曰大缭,相呼曰兄弟”[77]。 著名的两淮总商鲍志道幼时“贫甚”,“年十一即弃家习于鄱阳。顷之,转客金华,又客扬州之栟茶场,南游及楚,无所遇。年二十,乃之扬州佐人业盐,所佐者得公起其家”,[78] 几次受雇于人。又如金某自己“创立店业”前原“托迹于舅氏”,[79] 胡秋浦十三岁从其父“于东邑事舅氏生理凡八载,所得俸钱实不敷用。旋辞舅氏,游于汉阳,帮贸十有五年,因得创立油业”。[80] 清代小说《豆崐棚闲话》第三则说绩溪县汪彦从小经商,到50岁前后家资也有了二十余万,“大小伙计就有百十余人”。苏州唐景煌家事中落,“为人贩买人参,往返沈阳者数次”。[81] 无锡戴叟少贫,“既壮,佣于大贾”。[82] 南海县彭与荣在南雄州城外开长丰杂货店,彭万益为其店夥。[83] 巴县纸钱铺“历来招徒,兼雇工匠打截纸捆”;钱铺“历来钱包系铺铺内伙夫自己背运”。[84] 乾隆间刘良志“盖造竹蓬米铺生理,乏人照应”,雇成天禄帮工,每月工价银一两零;陈大爵“贩卖广货生理,请雇工任价帮理”;嘉庆间吴一语开设帽铺,铺内有管柜先生赵姓、徒弟谢姓、住站王裁缝;杨永顺在綦江县开杂货铺,嘉庆十一年九月“着伙廖永顺负银来渝”采买杂货;湖北商人朱万顺装贩棉花来巴县发卖,买米、携银回籍,命“小伙曹周光押载”;道光间李原吉在屏山雇船装载姜黄、南炭运回重庆,“帮工宋廷伦押载”;[85] 嘉庆时刘仁和开药材行,原雇刘祥万、杨、谭芳周在行帮工,因不听约束,改雇谭元泰、张廷明、朱志光三人管行生理。[86] 伙计中有的是亲戚,乾隆二十一年徽商陈氏家族的六个字号“归并长房照数收管”经营,规定“各房子侄辈在店中执事者并后供给谅职议俸”,[87] 实际与雇佣的伙计无异。又如乾隆时溧水县“陶广仁在无服族叔陶宇春典内为夥”;[88] 道光时海州刘培勤“在其族叔刘春杂粮行内帮夥”。[89] 大学排名

商人自己经营所使用的辅助人员可分为伙计、学徒、雇工三类。贩运行商所雇人员可多至数十百余人,一般的店铺字号按规模大小、事务简繁雇佣一二人至数十人不等,较大的店铺“行铺事繁,用人必多”,分管各项事务,“第一在管总、统统【?】事、库房,次则内外店官、买卖水客、访市辩【?辨】货、接对客友、查收各账,又次则寻船起货下货、管栈出入、收拾货物,又次则杂务粗工、炊爨等事。”[90] 乾隆时江南布号“漂布、染布、看布、行布,各有其人”;[91] 嘉兴濮院镇绸行“其善看绸者,谓之看庄;归行再按谓之覆庄;绸有丝头未净者,绸行雇人修剪为修绸”;、[92] 厦门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造船置货者,曰财东;领船运货出洋者,曰出海;司舵者,曰舵工;司桅者,曰斗手,亦曰亚班;司缭者,曰大缭,相呼曰兄弟”。[93] 商人雇佣伙计一般需经亲友、同乡引荐,《商贾便览》卷六就有请人举荐、为人举荐夥计的尺牍格式,其“举夥计”格式如下:

别来春秋几度,延伫为劳;每一神驰,情深云树。客冬某某来,询及起居佳胜,营谋遂意,为慰寤思。兹有舍亲(敝友)某向在某处生理,因东君歇业,托弟代某【?谋】一枝。念其为人老诚稳妥,且练习愒【?】事,走水有年,意欲荐至尊处效劳,倘蒙任用,决不有负驱策也。肃此预达,并候近祺。

如歙县程永湘曾由其堂兄程永洪“携至浙江兰溪,荐于柳君兼山、项君圣遇”;[94] 乾隆三十一年璧山县王尔贵与其子宗福到重庆,“央伊戚邓银川、邓谓川引荐,将宗福帮蚁(陈茂材)铺帮工”;巴县黄玉隆开设栈房,道光二十四年“有那王老人们作成”苏有才帮黄玉隆栈内佣工,“栈内事务要苏有才小心理料”。[95] 伙计均有工资,上述王宗福在陈茂材铺内营工,“当凭街邻范纯溢等立字,言明三年为期,议工价钱二千四百文”,苏有才每月工钱1 000文。又如乾隆五十五年巴县刘良志兄弟开米铺,雇成天禄帮工,每月工价银1两零;道光十八年刘永周在赵兴发栈内做零工,议明每日“身力钱”50文;二十年陈洪顺在胡世龙铺做长工,每月“工资钱”800文;道光时傅福堂在熊仁丰、张连球药材行内“管帐卖货”,工资较高,每年银三十余两。[96] 清代有俗语称:“本钱易寻,伙计难讨”,诚实不欺的伙计不容易找到,[97] 因此商人雇佣伙计注意“择老诚忠厚、才德兼备者,虽去重俸,实益于店”。[98] 除了在雇佣之初议定工资外,商人还注意“因人授事,量能论俸”,对“忠公勇往,尽义竭力”者,“则又在褒奖敬酬之列也”,予以额外奖励。[99] 资深伙计可享受分红,但一般仅有几厘,称为人身股,其施行以晋商最为著名,后来各地商人也多行之,这种人身股是对伙计的奖励酬劳,仍然属于辛俸。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商人还招收学徒,亦称徒弟、小官。学徒一般在十二三岁开始投师学艺,大不过十七八岁,如山西风俗“十余岁辄从人学贸易。”[100] 学徒投师后以“行铺正主为师,并有总管及正店官带徒者,此皆专管专教之师,本称老师”。[101] 学师期间要求培养文明道德素质,如讲礼貌,不贪财,正派严肃,不嫖赌废荡等;掌握有关职业技能,如辨别货物、学戥子、看银水成色、学算盘、笔头、掌握官话,从事民族贸易和对外贸易的还要求掌握满、蒙等少数民族语言及英、俄等外语。此外,学徒还要“学眼前一切杂事”,[102] 除了职业技能,并要侍侯老师及顾客,甚至要求“或有余闲,不得闭眼偷睡,恐客忽至,要奉茶烟;即无客至,亦须寻问些轻便之事去做”,“总须晏眠早起,莫偷懒好吃”。[103] 学徒极为辛苦,旌德方补德十二三岁至江西入“乡人店习贸易”,“初入店例学徒,知数人使给扫除,役如仆隶”,愤而出走。[104] 清代商人十分重视学徒的培养,一些商业书中都以大量的篇幅记述如何培养学徒及对学徒的要求,如乾隆时江西商人吴中孚著《商贾便览》、江苏句容人王秉初纂《生意世事初阶》及山西商人在《生意世事初阶》基础上增删而成的《贸易须知》。[105] 学徒投师亦须经人引荐,因此一般为亲友、同乡,同时要订立投师文约。嘉庆十四年巴县张荣贵经李世茂、黄挺扬等引荐,将其侄张成士送至费元泰铺中成衣手艺,立有“投艺书”:

今将堂侄成士□□□费元师台下,习学成衣手艺,言明四年为满,不得半途而废自□□□,任凭教训,毋许游走。每年准置□□等;□□不测,各听天命。恐口无凭,立投艺书为据。嘉庆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 立投艺书人张荣贵[106]

这份投艺书没有规定学徒工钱,但也有的规定工钱。道光二十一年兰佑田经蔡姓引荐,至刘朱氏剃头铺内“半学半做手艺,议定年半为满”,立有“投师约据”,工钱10千;二十六年李永益由童道清、童道芳引荐,至童艺秀钟表铺内“参师学徒三年,立有投师约,内注明:共给小的(李永益)工价银二十两。”[107] 学徒期满后或在铺内帮工,或出师另贸。重庆烟帮铺户学徒“满师之后,听各铺主雇请帮工,有未帮铺户匠师另觅别业”。[108] 在铺内帮工即成为伙计,道光时巴县邱胜发原是詹尚达、汪锦华墨铺学徒,“满师后在铺帮贸”,[109] 有的可升至管事,道光七年邓文碧自称:“自幼在黄亿顺号生意,承师宠信,店中内外大小事分【?吩】务付托晚(邓文碧)管理”。[110] 满师后另找出路,如道光二十年张万元投牛裕发茶炊学徒三年,“满师后,自置茶炊各贸”;[111] 前述李永益道光二十九年在童艺秀铺内三年满师,“凭证辞工,要银各贸”。 大学排名

无论是独资还是合伙,商人自营还是雇佣经理,这些商业劳动者都是需要的,

清代商人还有使用奴仆辅助经商的,徽州大姓“恒买仆或使营运”,[112] 歙县程胜恩往来荆襄吴越间,“与僮仆同苦乐”。[113] 据记载,扬州盐商因多在原籍居住,“或用家人”上纳钱粮。[114] 《儒林外史》第23回说扬州盐商,“若是司上有些零碎事情,打发一个家人去打听、料理”,称为“小司客”,万雪斋原是河下万有旗程家的书童,“他主子程明卿见他聪明,到十八九岁上,就叫他做小司客”。商人也派奴仆往外地催收拖欠帐目,采买货物,《商贾便览》就载有奴仆与主人这方面的通信格式。[115]

2、代理经营

有些商人出资从事商业活动,但不亲自经营业务,而雇佣他人代为管理经理,形成“东伙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种代商人经营管理的伙计,一般称为掌柜。[116] 杨宾《柳边纪略》卷三记载:流放到宁古塔的文人“贫而通满语则代人贾,所谓掌柜者也”,其收入较高,当地塾师一年收入多者不过二三十两,少者仅十几两,“掌柜可得三四十金”。道光初严如熤记载:陕川楚三省山内从事伐木的“开厂出资本商人住西安、周至、汉中城,其总理总管之人曰掌柜,曰当家”。[117] 可见这种掌柜与前述助人经营的伙计不同,是“代人贾”,具有“总管总理”之权,表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理。

代理经营的方式在清代前期已很普遍,各地各行业多有实行。乾隆上谕曾说:两淮盐商“其籍隶山西、陕西、安徽等省之商人,所有营运等事系商夥代办,本商多在原籍居住”,上纳钱粮亦由商夥代为交兑。[118] 这些代办营运的“商夥”有的属于掌柜,不是一般的伙计,如淮南的山西盐商王履泰、尉济美皆“家居不亲筹算,王氏任之柴宜琹,尉氏任之柴宜臣,皆深谙鹾法者”;[119] 山西绛县傅华堂“与同乡巨族尉氏葭莩亲,(尉氏)闻其能,聘司淮南禺策”。[120] 徽州盐商也是如此,歙县江承封,“族人业鹾邗上者,寄以转运重务,公(承封)膺人之托,实力经营,数十年无私蓄”;[121] 江明生,“族有巨室,雅知君(明生),延往邗,任以鹾务”,江明生“诚笃,谙练握算,庭户管钥之间,业兴海滨千里之外,用能主宾倚重,相与有成”;[122] 绩溪章必焕,原随父经商,“后父迈,家居奉养。有休宁朱姓者,业盐策,闻其醇实朴诚,聘委重任,历三十余年,运筹硷鹾,名著两浙,嗣是绩之业盐者,以斗南为鼻祖。族叔道源始创盐业,知其熟谙盐务,亦以重任委之”;[123] 余毓焜,“戚中有渔镇盐业,距邑近,聘为经理,公遂往任焉”。[124] 河东盐商亦是如此,道光三十年兆那苏图说:“缘富户于盐务,本非素习。充商之始,诸务茫然,全凭商伙经理”,[125] 山西乔常煌少受书于外舅董霁堂,“赠公(董霁堂)春秋高,征君独子承家,先世产业在河东,君遂佐征君主计事,……终赠公、征君之世,事无歼【?纤】巨悉资君以办,所谓一如治其私事者也”。[126]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雇佣经理的经营方式在清代已很普遍,各地各行业普遍实行。定州孙彦至奉天铁岭县“故以书算依人”,钜贾周大章重其为人,“厚资聘主其肆”;[127] 徽州休宁汪可钦之伯兄“以高资行质于粤,值兵燹,为典守者干没殆尽”,可钦越千里追回,[128] 可钦伯兄也未亲自经营,而由他人即“典守者”经营的。福建长汀马龙珩“自为贾,因归家,付同堂弟代经纪之”;[129] 嘉庆时巴县杨祥光“在朝天坊棉花行经理客货,管行生理,行无工食,日用自备,……以买卖所验搀同样花归作管行之费”;南川柯廷现“在木洞镇出本请李孔鳌开设钱铺”;巴县陈镛原“开设栈房生理”,夹江县花客黄德隆“向来在各花行吊买棉花”,道光五年因“无人照管”,请陈镛“帮伊经理”,“自六年起,在千厮门周亿发花行吊买棉花,发票账簿俱注黄德隆字号”,道光八年黄德隆停歇花庄,陈镛“辞未帮”,“所该行账”由陈镛与亿发行帮贸、监生舒廷兰同赴夹江与黄德隆交替明白,“俟德隆缓期付银给还”,显然,黄德隆是花庄的主人,而陈镛则为其经营,亿发行帮贸舒廷兰应也属于经营代理人;道光九年巴县吴立生“请得胡高谟代卖棉花生理,每年工价二十千,高谟将花运至铜邑等处发卖”,胡高谟也是经营代理人。[130] 嘉庆十四年周德文称,他在重庆“刘元龙山货行当掌柜”,道光十一年巴县范开科兄弟装载“渝号李祥兴”胡豆运往汉口,“伊号着陈掌柜雇来水手十余人,照料上载”。[131] 乾隆时小说《娱目醒心编》卷六第一回说崇明人钱监生在家中开一小当,又在上海开布铺,“每年到上海一次,向布铺中清理账目”,他的小当是否雇请掌柜不得而知,但在上海的布铺必定是雇请掌柜经营的。

有的大商人店铺字号不止一个,需要雇请几个掌柜。嘉庆时有人说:河东盐商“以一商而办数处,一处而设数店,本商势难兼顾,不得不雇夥商经理”,[132] 一商办数处即是有数个盐店,一处设数店则是有数个分店,都须“雇夥商经理”。乾隆时仁和朱以宽“壮岁入燕,有高资王氏者,以盐策请君经理,久而益孚。君所主在丰润,其大纲在长芦,事尤重,司其事者所得亦最饶,欲以属君”,[133] 这个王氏也不止一个掌柜,王氏在长芦的“大纲”即是总店,“司其事者”即总店掌柜,故“所得亦最饶”,朱以宽则是丰润分店掌柜。两淮盐商亦是如此,“商人行销楚省之盐,运抵汉口设有卖店,分给湖北、湖南两省水贩转运销卖。其发盐收课则有各商所用亲友在彼专司,谓之岸商”,卖店另有店伙。[134] 这种卖店即是盐商的分销店,负责“专司”的岸商则是分店掌柜。山西介休大商人冀国定经营当铺、油房、杂货、布庄等,其“资业半在荆楚,又有在京师、畿辅、山左者”,冀国定死后马太夫人“内外诸务悉自经理,南北贸易,经商字号凡数十处,夥归呈单簿,稍有罅漏,即为指出,无不咋舌”,[135] 马太夫人虽管理严格,但各地的数十处字号无疑有掌理经营的掌柜。又如歙县许翁“启质物之肆四十余所”,各处均有主者、管事。[136] 《歧路灯》第66回,谭绍闻因欠泰和号王经千债不还,王经千胞兄王纬千责备王经千说:“这是你相与的好主户,叫你拿着财东家行李胡撒呢。”又对谭绍闻说:“我们是同胞兄弟,领的是一付本钱,北京、云南、湖广、湘潭、河南是一个泰和字号。”这个泰和号在各地设有分号,王经千即为开封泰和号的掌柜。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上文曾提到“领本”经营是一种贷本经商,领本者即借贷者仍是经营主体,店铺字号的所有者。史料中另有一种“领本”经营,领本者“承领”东本代理经营,是经营者而不是经营主体,商业活动的主体和店铺字号的所有者仍属出资者,从资本所有者来说,实际仍是雇佣他人代理经营的方式,他与领本者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如乾隆年间曲阜人孙作宾系孔府“门下户人,领本赴东贸易,至胶州充膺猪行行头”,乾隆四十九年“有王绍南等将行霸去”,经孙作宾禀明孔府,“蒙发咨文将行要回”,[137] 可见这个猪行属于孔府,孙作宾应是受雇于孔府,代孔府经营。乾隆四十三年山西曲沃人柴安国同表兄李以梃“承领张銮资本” 一千五百两前往江西贩运磁器,[138] 又据查,张銮“将银一千五百两付柴姓往江西置买瓷器”贩往叶尔羌,一说张鸾有“磁器本银五百两交柴安国、李以挺等带往陕西甘肃货卖”。[139] 可见张銮并非将银借给柴安国,而是“交”“付”给柴安国,由柴、李二人代为采购贩运。嘉庆年间马乾一等五号“均系领本来渝生贾”;刘志成称系“陕西人民,在籍承领东本来渝生理有年”;道光时刘德坤“承领客号东本办纸运广”;[140] 这里领本者与出资人的关系缺乏记载,但从所说“承领东本”看来,可能也是东家与伙计的关系,领本者是受雇于东家的经营者。又如渭南陈文俊于道光年间“领薛姓资本六千两在川开金珠铺”,陈文俊为“掌柜”而薛姓为“东人”。[141] 《歧路灯》第97回说阎楷“领了舅氏一付本钱”,“现今舅氏吩咐,要在河南省城开一座大书店”,第98回阎楷自道:“与财东做小伙计,江湖奔走。”说明阎楷领舅氏本钱,是受雇于人,代为经营的伙计,重大经营方针是要由出资人即商人本人决定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有些奴仆也为商人掌理经营,但他们与商人之间属于人身依附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清代王公大臣大多利用权势,由家人“领资本,霸占关津、生理,倚势欺凌”,[142] 谋取重利。顺治间孔府管事仆役李唯康由孔府“给发官银,开设杂货纸铺,以备府用”。[143] 一些官僚经营商业都有家人掌管,如户部尚书福长安有当铺三座,分别由家人达哈里、杨值、额腾额经管。[144] 不仅这些贵族、官僚用奴仆掌理商业,一些凡人平民也有用家奴掌理经营,“哈老汉,汉阳曾氏奴也,勤敏饶心计,善权子母,佐其主货殖唯谨,……而哈代主行出纳,千万金无纤毫欺”,主人死后“哈年愈八十出纳金资,悉记注为籍,献之幼主”。[145] 曲沃裴德仅以例授州吏目,家“无宿舂粮”,其妻查容端为天津盐商查天行孙女,“假资运筹,属健仆操奇赢,日有所入,以给衣食”。[146] 歙县程晋芳“治盐于淮”,而耽于书史,“付会计于家奴,一任盗侵,公(程晋芳)不勘诘”。[147] 福建有买养子的风俗,“漳泉各属多系购买异姓幼子为子”,“平时则令其出海贩洋,牟利行险”,[148] 厦门和“长则令其贩洋赚钱”,[149] 龙溪县“其在商贾之家则使之挟资四方往来冒露,或出没巨浸,与风涛争顷刻之生,而己子安享其利焉”。[150]

3、委托经营

委托经营是商人将资本委托另一商人经营,不过问受托人对他的资本如何经营;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本附入自有资本经营,无偿为其经营,到时将委托人的本金和所得全部利润付还委托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独立商人,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同时两者的资本实质上仍是分离的,也不存在借贷或合伙关系。这种经营方式的特点是委任人和受任人都是独立商人,两者没有形成一个团体或组织。如休宁汪印原随父兄至上海紫堤村贸易,后其“同怀兄学羽抱疴客舍,自度不支,托孤孙并店业于印”,汪印除将其兄孤孙抚养成人外,“而所受质库生理,簿籍井井,识者益重其人”,[151] 汪印受其兄委托,代为经营,但他和其兄的资本是分离的。闽西四堡商人邹大亨,“时遨游于江广闽浙间,……凡乡里中有因公牵车远游,而以财本附同生理者,公视人犹己,即有重息归附,一并清交不私”,[152] 是将利润全部归还委托人。《歧路灯》第40回载,滑玉为骗取其姐滑氏银子,说自己在正阳关开大米、糯米坊子,“眼睁睁看着有一股子钱,争乃手中无本钱,只得放过去”,让其姐将银子给他到正阳关去营运,并说:“我就白替姐营运。到明日发了财,我与两个外甥拿出来,一五一十清白,也显我是他的一个舅哩。”此事虽出于欺骗,但也应有真实的基础。这种委任经营在明代已经出现,明姚士麟《见只篇》卷中载,徽商吴氏纲纪某甲有五百金欲藉主人生息,而恐主人见疑,乃假称邻人夏某“欲赖主人废著,冀得子钱,然又不欲使人知也”,吴信而收置,“为经营数年,计子母得一千八百矣”,后某甲暴病而死,吴将所得子母钱交给夏某,并说:“公安得坐享其利,而仆独任其劳乎”,可见吴氏也是无偿为夏某经营的。这种委托代办与近代民法上的委任关系很相似,按有关民法规定,委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任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为处理事务委任之人,称为委任人,允为处理事务之人,称为受任人;近代法制上,委任多以无偿为原则,一般属于无偿契约(有偿为例外)。[153] 但这种委任经营直到清代还是很少见,婺源毕周通以贫弃儒经商,“邻村故旧王某病笃,子初喜尚幼,延通至榻前,以六十余金纳通袖,为藐孤计”,“通归,另立一簿记其年月数目”,至初喜长成,“乃置酒约其叔与喜至,出簿,权子母如数畀金”,“闻者骇为奇事”。[154] 在缺乏的契约保障的明清,这种委任经营几乎完全依赖之间的信任关系,它只能限于亲友之间。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注释

[64] 《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123页。
[65]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390页;上册,第304、398页。
[66] 《休宁汪尔承立分家书》之一二,《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七卷,第463页。
[67] 康熙《紫堤村小志》卷中,《国朝人物》;卷之后,《人物补传》。
[68] 歙县《汪氏谱乘·式溪汪君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25页。
[69] 绩溪《西关章氏族谱》卷24,《家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73页。
[70] 《章学诚遗书》卷17,《文集二》,《张介村先生家传》,第163页。
[71] 歙县《程氏孟孙公支谱》,《程廷柱传》、《永湘公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267、271页。
[72] 歙县《济阳江氏族谱》卷9,《清布政司理问长遂公按察司经历长遇公合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281页。
[73] 朱筠《笥河文集》卷13,《赠儒林郎翰林院编修邹慎堂先生墓志铭》。
[74] 归庄《归庄集》卷7,《洞庭三烈妇传》,下册,第425页。
[75] 乾隆《孝义县志》民俗,转见《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13页。
[76] 光绪《畿辅通志》卷71,《舆地二十六·风俗》。
[77] 道光《厦门志》卷15,《风俗志·俗尚》。
[78] 歙县《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21,《中宪大夫肯园鲍公行状》,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45页。
[79] 《乾隆元年金氏阄书》,“屯溪资料”,编号:分B013。
[80] 同治十三年《胡姓静字阄书》,“屯溪资料”,分357。
[81] 钱泳:《履园丛话》卷24,第646页。
[82] 黄卬:《锡金识小录》卷7,《稽逸四·富室》。
[83] 《林则徐集·奏稿中》,道光十九年《请将陈道坦拴住开复顶戴片》,第746页。
[84]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247页;下册,第9页。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85]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378、390、420~421、423页。
[8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17页。
[87] 《陈氏阄书》,“屯溪资料”,分B017。
[88] 《清高宗实录》卷1430,乾隆五十八年六月丙子。
[89] 《林则徐集·奏稿上》,道光十四年《监生刘培余京控孙丰非刑致毙其兄案审明定拟摺》,第196页。
[90] 吴中孚:《商贾便览》卷1,《工商切要》。
[91] 乾隆《长洲县志》卷11,《风俗》;乾隆重修《元和县志》卷10,《风俗》。
[92] 金淮:《濮川所闻记》卷3,《织作》。
[93] 道光《厦门志》卷15,《风俗志·俗尚》。
[94] 歙县《程氏孟孙公支谱·永湘公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271页。
[95]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83、93页。
[9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78页;下册,第92、63页。
[97] 《歧路灯》第69回,《厅檐下兵丁气短,杯酒间门客畅谈》。
[98] 《商贾便览》卷2。
[99] 吴中孚:《商贾便览》卷1,《工商切要》。
[100]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23。
[101] 吴中孚:《商贾便览》卷1,《工商切要》。
[102] 《生意世事初阶》,转见罗仑:《乾隆盛世江南坐商经营内幕初探》,《南京学报》1989年第4期。
[103] 《商贾便览》卷1,《工商切要》。
[104] 《包世臣全集·艺舟双楫》卷8,《方补德传》,第501页。
[105] 《商贾便览》有乾隆及道光刻本,本节所引系据院所藏乾隆五十七年刻本胶卷;《生意世事初阶》藏南京图书馆,此书介绍见罗仑《乾隆盛世江南坐商经营内幕初探》,载《南京学报》1989年第4期;《贸易须知》原由日本京都人文科学研究所谷井阳子女士保存,见张正明《晋商兴衰史》附录。
[10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86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07]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93、96页。
[108]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76页。
[109]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1页。
[110]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87页。
[111]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74页。
[112] 《清稗类钞》,奴婢类。
[113] 歙县《褒嘉里程氏世谱·歙邑恒之程公传赞》,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301页。
[114] 《清高宗实录》卷1419,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癸未。
[115] 吴中孚:《商贾便览》卷之6,《仆外奉主人书》、《主人在家答仆书》。
[116] 早期掌柜也指商人本人,乾隆中叶成书的小说《歧路灯》第72回说韩秀才“雇个刁滑当槽,开设店口”,下文当槽称韩秀才为“我们掌柜的”。
[117] 《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
[118] 《清高宗实录》卷1419,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癸未。
[119] 李斗:《扬州画舫录》卷2,第57页。
[120] 范锴:《汉口丛谈》卷5。
[121] 歙县《济阳江氏族谱》卷9,《清诰封奉直大夫承封公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39页。
[122] 歙县《 济阳江氏族谱》卷9,《清候选州司马明生公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40页。
[123] 绩溪《西关章氏族谱》卷24,《家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52页。
[124] 黟县《环山余氏宗谱》卷21,《余蔼三公传赞》,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264页。
[125] 兆那苏图:《酌拟变通河东盐务章程疏》,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3。
[126] 王轩:《顾斋遗集》卷下,《炳南乔君墓志铭》。
[127] 《章学诚遗书》卷18,《文集三》,《书孙氏母子贞孝》,第185页。
[128] 康熙《休宁县志》卷6,《人物·笃行》。
[129] 《长汀四堡里马氏族谱》,转见陈支平、郑振满:《清代闽西四堡族商研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第95页。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130]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38、383、343页。
[131]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3、379页。
[132] 江人镜:增修《河东盐法备览》卷5,《晋陕酌加耗盐豫省商运民销部议》。
[133] 卢文弨:《抱经堂文集》卷32,《国子生朱君补堂墓志铭》。
[134] 嘉庆重修《两淮盐法志》卷25,《课程九·经费上》。
[135] 徐继畲:《松龛全集·文集》卷2,《冀母马太夫人七十寿》。
[136] 《歙事闲谭》第17册,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67页。
[137] 孔府档案○○○三八八九之六,转见《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第354页。
[138] 《史料旬刊》第二十八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毕沅奏。
[139] 《史料旬刊》第二十八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北巡抚陈辉祖奏;第二十六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初七日江苏巡抚杨魁奏。
[140]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339、343~344、396页。
[141] 樊增祥:《樊山批判》卷7,《批陈清典呈词》、《批薛邦基呈词》。
[142] 《清通考》卷32,《市籴一》,考5144。
[143] 孔府档案○○○一五二四之三,转见何龄修等:《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第358页。
[144] 内务府来文,转见《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436页。
[145] 《章学诚遗书》卷30,《湖北通志未成稿》,第355页。
[146] 《章学诚遗书》卷16,《裴母查宜人墓志铭》,第157页。
[147] 昭梿:《啸亭杂录》卷9,第296页。
[148] 黄爵滋:《黄爵滋奏疏》卷14,《会议查禁械斗章程疏》,见《黄爵滋奏疏许乃济奏议合刊》,第121页,中华书局1959年11月。
[149] 道光《厦门志》卷15,《风俗记·俗尚》。
[150] 乾隆《龙溪县志》卷之10,《风俗》。
[151] 《康熙《紫堤村小志》卷之中,《国朝人物》。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152] 《范阳邹氏族谱》,转见陈支平、郑振满:《清代闽西四堡族商研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第102页。
[153] 史尚宽:《债法各论》第359、363页。
[154] 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义行》。
    上一篇:清代商人的资本组织与经营方式(3)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