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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儒家学说基本理念的吸取,是黄老学整合百家学术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为国以礼”、“为政以德”和重视道德教化,是儒学最重要的政治理念,黄老学吸收了这些理念,将其与法家的核心理念———“以法治国”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实现了先秦学术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大突破。在此之前,以《商君书》为代表的早期法家将法治同儒家主张的德政、礼治截然对立起来,完全否认德政的价值和道德教化的社会功用;以孔子为代表的早期儒家则继承了三代以来的人文主义传统,坚持“为国以礼”和“为政以德”,他们虽然并不完全排斥法治,但仅是将其置于不得已而用之的地位。因而在战国中期以前,儒家和法家关于治理国家的基本思路和手段的主张大体上是处于对立的状态。黄老学者们最先意识到儒法两家的治国理念各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和功用,不可偏废,遂开始了调和儒法的最初尝试,试图将此两家的合理性整合到一起,使其由彼此对立排斥变为联手互补。
最早进行调和儒法这一理论尝试的,仍然是黄老道家的奠基著作帛书《黄帝四经》。《黄帝四经》在大力强调以法治国的同时,对儒家的德治思想予以了认真的对待和一定程度的吸取,这一态度集中地体现在其“刑德相养”的主张上。《十大经•姓争》阐述这一主张说:“刑德相养,逆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识,是古代思想家们在长期的政治实践和争鸣辩驳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和结论,正是这一认识开辟了刑德并举、儒法结合的理论方向。后来的黄老学者无不沿着这一方向继续探索,作出了他们的理论贡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的论断揭示了刑德并用的政治模式中刑与德二者各自的地位,德应该摆在彰显的位置,刑则只能是隐微的,这可以说就是数千年中国古代政治“阳儒阴法”或“外儒内法”模式的理论滥觞,具有非同一般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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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道、法、儒三大学派基本理念的优化整合,基本上确立了黄老学超越百家的理论优势。此外,黄老学对当时活跃在百家之林的其他学派的思想也采取了兼收并蓄的态度,使之有机地融入自己的理论体系,其中比较重要的是阴阳家和名家。
阴阳理论早在春秋时期便已出现了活跃,但在战国中期之前,基本上还限于对天地万物的生成变化和各种自然现象的解释。黄老学接受了阴阳理论的基本思想,并对其做出了关键性的推进,将其引入社会生活和政治伦理的领域。此举不仅充实了黄老学的理论体系,也使得阴阳学说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高的实用价值。最先将阴阳理论引入社会生活和政治伦理领域的,仍然是黄老学的开山著作帛书《黄帝四经》。《黄帝四经》以阴阳观念解释季节的变化,把四季的推移看成是阴阳消长的结果,并将其上升到天人关系的理论高度,使之理论化、系统化,初步形成了顺天授时或敬授民时的思想,用大自然运行变化的节律对人们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农业生产进行总体性的指导。例如,《黄帝四经•十大经•姓争》说“静作得时,天地与之;静作失时,天地夺之”,《黄帝四经•经法•论》说“动静不时,种树失地之宜,则天地之道逆矣”,这一思想在后来的《管子》、《吕氏春秋》等黄老著作中得到了发展,并由指导农业生产为主发展为对人类社会活动的全面指导,特别是对社会的政治运作的指导。用阴阳理论指导政治活动,是古代天人合一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四时教令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对四时教令的系统表述最早见于《管子》一书,《吕氏春秋》又予以充实完善,这种发端于黄老学的特色理论最终成为了阴阳家学派的主体思想,后又被儒家学派吸收,成为十二月令的学说,对后世的影响极为深远。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将阴阳之理应用于社会政治,还形成了黄老学的另一项颇具创造性的理论,这就是关于阴阳刑德的思想。如前所论,刑德理论是黄老学调和儒法的集中表现,而阴阳消长则为刑德理论提供了天道观方面的依据。《黄帝四经》的作者认识到,为政之所以要刑与德相辅并用,是因为人事必须符合天道,天道有阴有阳,为政就要有刑有德。刑与德的施行必须顺应阴阳运行的秩序,具体的做法是使刑德与四时相配,《十大经•观》提出“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的主张,认为春夏两季阳气充盈,万物萌发生长,宜施行温和的德政;秋冬两季阴气上升,万物肃杀凋零,宜施行严急的刑政;又因为四时之序是春夏在先秋冬在后,所以要德政教化在先,再随之以刑政,这就是“顺于天”。阴阳刑德的理论是黄老学对古代政治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这一贡献实有赖于对阴阳学的吸收整合。可以说,《黄帝四经》的作者正是从自然界阴阳协调配合的规律而悟出了刑德并用的道理。《黄帝四经》的作者还把阴阳思想运用于社会伦理,论证人伦秩序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黄老学整合百家,名家理论也在其视野之内。名家学说以“循名责实”、探讨名实关系为主要内容,这一学说也被黄老学的奠基之作《黄帝四经》整合到自己的思想体系中。在《黄帝四经》中,道、法、名三者形成了内在的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与后期墨家专注于思辨的逻辑学理论不同,《黄帝四经》注重的是将名实理论同道论结合起来,运用于对法治的论证,如《经法•四度》曰:“名功相抱,是故长久。名功不相抱,名进实退,是谓失道。”可见作者认为,名实相符便符合大道的精神,名实不符就是“失道”,因而要根据大道的要求来审查事物的名实是否相符,这不仅是决定逆顺、死生、存亡、祸福的关键,也是判断是非、曲直、黑白、真伪的标准。在《黄帝四经》中,名与法已经完全融为一体,二者的区别,不过是裁决者和执行者的关系而已。有了“名”作为道与法之间的中介,“道生法”这一黄老学的核心命题便显得更加顺理成章和易于理解把握。《黄帝四经》在“道”的名义下整合“名”与“法”,此后,名法结合的理论方向在黄老学的重要著作《尹文子》中得到了很大的发挥。尹文擅长逻辑上的概念分析,对古代形名逻辑之学颇有贡献,但他的形名理论既不同于诡辩派的饶舌,也不同于热衷于纯概念分析的墨辩,而是具有鲜明的务实性,注重将形名理论运用于法治实践,以名论法,名法结合,代表了战国名家学派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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