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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召旻》、《瞻卬》三诗作者为同一凡

2014-04-04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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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诗·大雅》中《板》、《召旻》和《瞻卬》三诗的作者,前人多存异说。概言之,主要有四:一为毛《序》之二凡伯说,二为汉申培《鲁诗故》之《瞻卬》、《召旻》为尹伯奇作说,三为清魏源《诗古微》之凡伯即共伯和说,四为清方玉润《诗经原始》之《民劳》与《板》同出一人之手说。明何楷《诗经世本古义》已详辩申氏之误,此不赘述。现在考辨后三说的同时,提出自己的看法。

清魏源《诗古微·大雅答问下》给我们透露了四条很重要的信息:一是在周厉王流彘至周宣王即位的十四年间(前841—前828)共伯和曾摄政称王,二是周桓王时聘鲁之凡伯与作《瞻卬》、《召旻》二诗之凡伯不是同一凡伯,三是周厉王时作《板》诗之凡伯与周幽王时作《瞻卬》、《召旻》二诗之凡伯不是同一凡伯,四是周厉王时作《板》诗之凡伯即共伯和。关于共伯和摄政称王之事,先秦古籍多有记载,现当代学者如郭沫若、杨树达、屈万里、晁福林等均认为共伯和就是出现于西周晚期金文材料中的“白龢父”,这一观点已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除了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所提供的三条证据之外,笔者可再补五证:两周金文“伯”多作“白”,则“白”为“伯”之本字,当其爵称;“父”即“甫”,男子之称,当其表字;“龢”为“和”之古字,《周语下》“其终也,广厚其心,以固龢之”可证,“和”当其名。那么,“白龢父”即“伯和甫”,此一证。《卫世家》称釐(僖)侯太子余为共伯余,其弟和亦可曰共伯和。那么,伯和父即共伯和,此二证。从铭文内容看,伯和父拥有广大的土地,众多的仆驭、百工、奴隶,并有专人管理,有如此规模藉田者非天子、诸侯及执政卿莫属,此三证。《师□簋》为周宣王元年器,则同年《师兑簋》(一)、三年《师兑簋》(二)、十一年之“师和父”与十二年《□钟》之“和父”,即《师□簋》之“白龢父”,此四证。周宣王五年《□生簋》(一)、六年《□生簋》(二)有召虎(召穆公),五年《兮甲盘》、《兮伯吉父簋》有兮伯吉父(尹吉甫),十二年《不□簋》有公伯(秦庄公子),则“白龢父”(“师和父”、“和父”)与召穆公、尹吉甫、秦庄公子公伯同为周宣王时代人,此五证。

我们将杨氏三证与此所补五证结合,足证金文资料之“白龢父”、“师和父”、“和父”即现存文献之“共伯和”。

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认为,干王位之共伯和即卫武公。据史书记载,共国是以夏商时代的共(今河南省卫辉市)为中心发展形成的一个诸侯方国,西周初年三监叛时,周公东征,封其弟康叔于卫,共亦当在此时为卫所并。

《诗·鄘风·柏舟》毛《序》:“《柏舟》,共姜自誓也。卫世子共伯早死,其妻守义。父母欲夺而嫁之,誓而弗许。故作是诗以绝之。”郑《笺》:“共伯,僖侯之世子。”则《柏舟》毛《序》之“卫世子共伯”即《卫世家》“太子共伯余”。卫釐(僖)侯世子“共伯”之妻曰“共姜”,足见其食采于共邑,以采邑名而称共伯。那么,世子余早死后,次子和继兄余为世子仍封于共为采邑,故亦可曰共伯,自然同共伯余一样有共伯和之称了。

范文澜认为:“卫康叔封世子中旄父为庸伯,康叔死后,庸伯继位。自后卫国世子有受封称伯的惯例。卫僖侯封世子余为共伯。” (《中国通史》第一册) 卫康叔子仲旄父排行第二,受封为世子称伯;那么,卫僖侯次子和继兄世子共伯余为世子并受封共邑,亦应称共伯和。果如此,则卫武公,姬其姓,和其名,共其采邑,伯其尊称,故可称其为共伯和。《楚语上》:“及其没也,谓之睿圣武公。”此称“睿圣武公”显然为共伯和卒后之美谥;卫武公佐周平戎有功而继先祖之职入周王室为司寇,可谓“克定祸乱曰武” (《逸周书·谥法解》) 之君。则共伯和称为卫武公者,卫其国,武其谥,公其爵,故生前称之曰共伯和,薨后自然称之为卫武公。

那么,卫世子共伯和继位为卫君后何以仍称其为共伯和呢?因为,周人徙封异地时原封之国或邑名不变,新封之国或邑仍沿称原名,此乃其封土授民之通则。如康叔始封于畿内之国康(在今河南省禹县、临汝县之间)时已有“康叔”之称,而其徙封于卫后仍称卫康叔,“康”之称不废。故卫釐(僖)侯次子和继其兄余为世子而袭封其采邑后仍称共伯,继卫君后仍沿用共伯之称。那么,卫武公之兄余曰“共伯余”,而卫武公名和,正合“共伯和”之称。

笔者此说亦有金文为证,周幽王元年二月器《禹鼎》、《南宫柳鼎》、《敔簋》之“武公”即卫武公,且周宣王十二年正月器《□钟》记井(邢)人为和父作钟,周幽王元年二月器《禹鼎》记井(邢)属卫,则“白龢父”(“师和父”、“和父”)即卫武公,亦即共伯和。

我们在商代卜辞中发现,在天邑商西部撬(即沁水)东侧有凡地,为商王狩猎之所。凡地距天邑商西部之榆(今地不详)、家(今地不详)、宁(即泞,地在今河南省修武县之沁水流域)、雍(地在今河南省修武县西、沁阳县东)、楚(即楚丘,地在今河南省滑县东)诸地不远,均属于天邑商之地(即所谓商王畿之地)。此天邑商西部之凡地即文献所载周凡国之地,则周公旦东征后将其地分封于其子凡伯为诸侯国。

据史地资料可知,凡城在今河南省卫辉市西南二十里。又据隐七年《经》、《传》可知,戎

实执凡伯且胁迫他与之同归,此后(前716), 《春秋》及三《传》凡伯均不再见;盖此时凡国始灭,成为卫国之凡邑。

由此可见,共、凡本为二国,共国比凡国灭亡至少要早九十七年;共、凡后为卫之二别邑,两城相距二十里。我们由此进一步推论,共伯与凡伯应为二人;那么,周厉王流彘之后、周宣王即位之前十四年中摄政称王的共伯和,自然就不是作《板》诗的凡伯了。魏源《板》诗作者凡伯即共伯和的说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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