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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墨子“爱人、利民”的造物伦理思想学毕(2)

2014-07-21 01:12
导读:1.“遵法仪” 作为百工,若要成其事,首要的便是“遵法仪”,《墨子·法仪》篇中提出:“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

  
  1.“遵法仪”  作为百工,若要成其事,首要的便是“遵法仪”,《墨子·法仪》篇中提出:“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衡以水,正以县。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逾已。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法仪:法度之义,应遵循的法则。抛却墨子治国、治天下的理念,仅从百工造物这一层面进行论述,墨子所论及百工应遵守的五种法则,在《考工记.舆人》篇。与《吕氏春秋.职分》篇中都有记载。墨子认为,巧匠遵守五法,能够造出符合标准的器物,拙匠依之,也可以做到不逾矩而成器。匠之不论巧、拙,若要成其事,皆应以此五法为度,不可违背。“遵法仪”是百工的成器之道,应遵循的技术法则。从百工的职业操守而言,若使所造之器符合使用要求,利于民用,不论是良工,还是拙工,都必然的要遵守上述这五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五法的制定既是百工应遵循的技术原则,也是百工利人、利民、减少无谓耗费,兢兢业业、恪守职责的职业的要求。

  2.“尽其能”  《淮南子·兵略训》云:“若乃人尽其才,悉用其力。”墨子在《节用》篇中强调百工以“民用足”为标准各尽其能,“是故古者圣王制为节用之法日:凡天下群百工,轮、车、鞍、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日:凡足以奉给民用诸,加费不加民利则止”轮、车、鞍、匏、陶、冶、梓、匠,百工之事,皆关系到百姓日用的方方面面,百工尽其能,就能满足百姓日用:为良工,纵使王公大人,也要有所依托。墨子认为,百工各尽其能制器为用,但是所作之物皆要于民有用,民用足且加费不加民利则止。结合墨子“节用”“节丧”“非乐”等篇中尚质轻文的文质观来看,此处“凡足以奉给民用诸,加费不加民利”可做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为日用器物生产量的多寡而言;另一方面为器物加工过程中实用功能的实现而言。综合这两方面论述,百工所造之器要做到器物量与质的满足民用,百工造器就应控制在适度的量的把握和器物实用功能的实现两个方面。先秦时期,百工并不能控制器物数量的生产权限,作为百工“尽其能”的“能”的职责发挥就是要要限定在物质功能性以满足百姓日用要求范围之内,完全避免“加费而不加利”的文饰性追求。从而使百姓获益。在物质财富尚不富足,普通百姓生活尚处于贫困的先秦时期,墨子对于当时的统治者及百工在制器之量与质两个方面提出的“尽其能”的职业道德性要求,是有时代的进步意义的。

  3.巧与拙  中国造物工艺史中非常重要的两部工艺性文献,一部是先秦时期《考工记》,另外一部是明末宋应星著《天工开物》,这两部工艺文献都在技术层面强调造物过程中“工巧”的重要性。“天时,地气,材美,工巧”既是贯穿《考工记》《天工开物》等工艺文献中主要的造物思想,也是中国传统造物的造物原则和价值评判标准。如果说“天时,地气,材美”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因素,“工巧”则是所有自然因素转化为良器的重要的技术手段,传统工艺造物中对于工之巧否多停留在对于工匾技艺精湛与否的评价层面。如许慎《说文》解释:“巧,技也,从工謦”《墨子》一文中也多次论及工之巧拙,《墨子》文中工之巧拙观念不仅停留于技术层面,而是以最大化功效性的实现为目标,进入到以“利人与否”为价值评判标准的造物的道德层面。如《鲁问》篇中以公输子制雀为例,来说明墨子的工巧观念: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公输子削竹木以为鹊,成而飞之,三日不下。公输子自以为至巧。子墨子谓公输子日:“子之为鹊也,不如匠之为车辖,须臾斫三寸之木,而任五十石之重。故所为巧,利于人谓之巧,不利于人谓之拙。”
  文中公输子能够“削竹木制鹊,成而飞之,三日不下”,可谓之巧,公输子也自以为此举已是工之至巧,但是墨子并不以为然,墨子从造物的功效性、性出发,认为“匠之为车辖,须臾斫三寸之木,而任五十石之重”。才是真正的巧。对于巧拙的判断,墨子直言:“利于人谓之巧,不利于人谓之拙”。

  对于工之巧拙,除了对公输子“削竹木制鹊”这一事例进行评判以外,在《外储说左上篇》还记载了“墨子为木鸢”的事例,同样说明了墨子对于工之“巧、拙”的这一观点。墨子认为自己“三年而成的木鸢,蜚一日而败”“不如为车鞔者巧,“用咫尺之木,不费一朝之事,而引三十石之任,致远力多,久于岁数”。李砚祖先生在《“目意中绳”:韩非子设计思想评述》一文中,提出“这里实际上摈弃了技术层面上的高低和巧拙的一般性讨论,而进入了从造物的经济性、效用性出发审视工艺技术的价值这一更高层面的探析,这是一个性的道德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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