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立法”策略的孔子诗学学毕业论文(5)
2014-09-23 01:43
导读:总之,孔子基于“修身”的道德目的来理解《诗》,就必然使他的“理解”成为一个价值赋予的过程。无论一首诗的本义如何,在孔子的阐释下都会具有道
总之,孔子基于“修身”的道德目的来理解《诗》,就必然使他的“理解”成为一个价值赋予的过程。无论一首诗的本义如何,在孔子的阐释下都会具有道德的价值——这正是后来儒家《诗经》阐释学的基本准则。
第3、4条是讲诗歌的功能。看看《左传》、《国语》我们就知道,这是春秋时普遍存在的“赋诗言志”现象的反映。《左传》一书记载的“赋诗”活动大约有六十余次,其中最晚的一次是定公四年(前506年)楚国的大夫申包胥到秦国求援,秦哀公为赋《无衣》。这一年孔子已经45岁。这说明在孔子生活的,“赋诗言志”依然是贵族的一项受到尊重的并具有普遍性的才能。尽管在论语中没有孔子赋诗的记载,但我们可以想见,在他周游列国的漫长经历中,一定也像晋公子重耳那样,所到之处,与各国君主、大夫交接之时常常以赋诗来表情达意的。这样,孔子对诗的“言”或“专对”功能的肯定就是彼时大的文化语境的产物,具有某种必然性。倘若在孟子或荀子那里依然强调诗歌的这一功能,那就显得莫名其妙了。对于这种对《诗》的工具主义的使用,按照孔子的思想逻辑,是不会予以太大的关注的,因为他历来主张“辞,达而已矣”,并认为“刚毅木讷,近仁”,“巧言令色,鲜矣仁”。但是由于在他生活的时代利用诗歌来巧妙地表情达意乃是极为普遍的现象,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还是贵族身份的标志,所以他也不能不对诗歌的这种功能予以一定程度的肯定。
第5条是孔子关于诗歌功能的最重要的观点,其产生的文化语境也最为复杂。关于“兴”,孔安国说是“引譬连类”,朱熹注为“感发志意”。以理度之,朱说近是。此与“兴于诗”之“兴”同义,是讲修身(激发道德意识)的作用。关于“观”,郑玄注为“观风俗之盛衰”,朱熹注为“考见得失”,二说并无根本区别,只是侧重不同而已。这是一种纯粹的政治功能。关于“群”,孔安国注为“群居相切磋”,朱熹注为“和而不流”。二说亦无根本差异,只是朱注略有引申,而这种引申非常符合孔子本意。孔子尝云:“君子衿而不争,群而不党”朱熹注云:“和以处众曰群。”[xii]可见这个“群”具有和睦人际关系之意。这是讲诗歌的沟通交往功能。关于“怨”,孔安国注为“怨刺上政”,朱熹注为“怨而不怒”。意近。这也是讲诗歌的政治功能。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如此看来,“兴、观、群、怨”涉及到诗的三个方面的功能。关于修身功能已如前述,不赘。关于沟通、交往功能则《荀子·乐论》有一段关于功能的言说堪为注脚。其云:
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故乐者,审一以定和者也……[xiii]
这里所说的“乐”是包含着“诗”在内的。
关于政治功能,孔子是从两个角度说的:一是执政者的角度,即所谓“观”,也就是从各地的诗歌之中观察民风民俗以及人们对时政的态度。在《孔子诗论》中有“《邦风》,其内物也博,观人俗也。”[xiv]之说,可以看作是对“兴、观、群、怨”之“观”的展开。二是民的角度,即所谓“怨”,亦即人民对当政者有所不满,通过诗歌的形式来表达。《孔子诗论》云:“贱民而怨之,其用心也将何如?《邦风》是也。民之有戚患也,上下之不和者,其用心也将何如?”[xv]这是对“怨”的具体阐释。从这里可以看出,孔子对诗歌这种“怨”的功能十分重视,并且认为“怨”的产生乃是“上下不和”所致。而“怨”的目的正是欲使“上”知道“下”的不满,从而调整政策,最终达到“和”的理想状态。由此可以看出“兴、观、群、怨”说的内在联系。
这样看来,孔子对诗歌功能的确认共有四个方面:修身、言辞、交往、政治。这四种功能显然是不同文化历史语境的产物,是《诗经》作品在漫长的收集、整理、传承、使用过程中渐次表现出的不同面目的概括。这种对诗歌功能的兼容并举态度,是与孔子本人的文化身份直接相关的。如前所述,孔子祖上是宋国贵族,他本人也曾在鲁国做过官,有着大夫的身份,他晚年也受到鲁国执政者的尊重,被尊为“国老”。这些都使他常常自觉不自觉地站在官方的立场上说话。但是,他毕竟又是春秋末年兴起的民间知识阶层(即士阶层)的代表,具有在野知识分子与生俱来的批判意识与自由精神,同时他作为传统文化典籍的传承者、整理者,作为最为博学的西周文化的专家,对先在的文化遗产怀有无比虔诚的敬意。这样三重身份就决定了孔子对诗歌功能的理解和主张是十分复杂的。作为现实的政治家,他不能不对在当时普遍存在于政治、外交、甚至日常交往场合的“赋诗”现象予以足够的重视,所以他强调诗的言说功能;作为新兴的在野士人阶层的思想家,他对于自身精神价值的提升十分重视,深知“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的道理,故而时时处处将道德修养放在首位。对于长期存在于贵族系统中的《诗》三百,孔子也就而然地要求它成为引导士人们修身的手段。而他的批判精神也必然使其对诗歌的“怨刺”功能予以充分的重视。最后,作为西周文化的专家和仰慕者,孔子对《诗》三百在西周政治文化生活中曾经发挥过的重要作用当然心向往之。而沟通君臣、父子、兄弟乃至贵族之间的关系,使人们可以和睦相处,使社会安定有序正是诗乐曾经具有的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周公“制礼作乐”的初衷[xvi]。因此对于诗歌沟通、交往功能的强调对孔子来说就具有了某种必然性。在“兴、观、群、怨”四项功能之中,后三者最突出地表现了孔子对《诗》的意识形态功能的强调。“观”实际上是对统治者的要求,即要他们通过诗歌来了解民情,从而在施政中有所依据,也就是要求统治者充分尊重人民的意愿与利益。“怨”是对人民表达意愿的权利的肯定,是鼓励人民用合法的方式对执政者提出批评。至于“群”,则更集中地体现了意识形态“中间人”的独特功能,是对于合睦、有序的人际关系的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