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战国楚简“视日”补议学毕业论文(2)

2014-09-27 03:24
导读:五、陈炜湛先生认为“见日”是可经常见到君王的人,实即指君王左右之大臣。 “见日”一语,不见典籍,亦不见于其他出土文献。以简文文义度之,乃

五、陈炜湛先生认为“见日”是可经常见到君王的人,实即指君王左右之大臣。
“见日”一语,不见典籍,亦不见于其他出土文献。以简文文义度之,乃是“仆”所谒见告状,可与君王相见、地位颇为显赫者。编者云:“从简文内容看,指左尹”,可信。……见日,意即可经常见到君王的人,实即指君王左右之大臣。左尹被尊称为见日,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其地位之高。[7]
六、谭步云先生否定了“楚王说”,认为“见日”是个代词,是对上司等的一种尊称,相当于“您”、“他”。在《包山楚简》中特指“左尹”。
见日,对上司等的尊称,相当于“您”“他”。在《包山楚简》中特指“左尹”……或谓见日指“楚王”,即“现在的太阳”之义。不确。[8]
七、裘锡圭先生据郭店楚简的材料将原篆改隶定作“视日”,并认为包山楚简中的“视日”当是一种官名。
包山楚简屡见官名“日”(参看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706页,湖北出版社,1995),过去释为“见日”,其实应释为“视日”。《史记·陈涉世家》:“周文,陈之贤人也,尝为项燕军视日。”项燕为楚将,其军中所设之视日,与包山简之视日,性质当相类。《史记集解》引如淳说,以“视日时吉凶举动之占”释《陈涉世家》的“视日”,恐非是。[9]
八、滕壬生、黄锡全先生肯定了裘锡圭先生的隶定和解释,但同时认为这一官名应是审断公平的最高司法官。另外还对其来源作了简要的说明。
视日,见于包山楚简,原释“见日”,不明何义。郭店楚简的出土,解决了这一问题。“视日”本指视日影而察早晚,见《礼记·曲礼上》。后来演变为官名,可能表达了人们一种良好的愿望,类似于后世称包拯为“包青天”之类。《史记·陈涉世家》:“周文,陈之贤人也,曾为项燕军视日。”“视日”显然是官名。军中所设之视日与包山楚简所设之视日性质当相类。根据包山楚简,“视日”应是指审断公平的最高司法官。或以为指楚王。[10]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综合可以看出,诸家对“视日”的理解大致可分两类:
一、早期受当时所见材料的限制,将原篆隶定作“见日”,是一种代称或者尊称。此种说法以包山楚简整理者、陈炜湛先生、李零先生、贾继东先生、陈伟先生、谭步云先生为代表,其不同主要集中在:左尹的代称(整理者、谭步云)、廷官的尊称(陈炜湛、李零)、楚王的尊称(贾继东、陈伟)。
二、原篆隶定作“视日”,是一种官名。裘锡圭先生、滕壬生、黄锡全先生、李零先生主此说。可能由于其文章内容的限制,裘锡圭先生只指出了楚简中的“视日”同传世文献中的“视日”性质相类,并未展开讨论此官名的具体性质。不过裘先生在此没有同意《史记集解》引如淳说,以“视日时吉凶举动之占”对“视日”的说解。滕壬生、黄锡全先生也基本同意裘锡圭先生的隶定和官名性质的解释,并同时吸收李零先生的“青天”说,认为其源于《礼记》中“视日影而察早晚”的“视日”,后来演变为官名,可能表达了人们一种良好的愿望,但他同裘先生和李零先生的不同在于,认为其具体性质当是审断公平的最高司法官。不过作者对自己的观点并不太肯定,所以在最后还是未否定“楚王说”。李零先生虽然同意了裘先生的隶定和官名说,但却认为是指“临官莅政”,这是与其他先生不同的地方。
二、我们的意见
《郭店楚墓竹简》出版后,尤其是裘锡圭先生文章发表之后,战国楚简中的“视”得到了认可,对于“视日”的官名性质也取得了基本的共识。[11]然而这种共识经不住深入推敲。
上文所列包山楚简,第一例为五师宵馆之司败若与邵行大夫盘之间的仆人纠纷案,前后大致联贯,可以由此看到“视日”在案件审理中的大致轮廓。其中简15—17是楚人诉状的实物,其中诉主以“仆”自称,显然是第一人称的表述,那么讼词的开头和结尾所提到的“视日”当是对案件主要负责人的称呼。而简15、16反应是主审人员对案件的摘要记录,记之于简背以备日后查阅翻检。其中摘要中提到:“十月甲申王嘱。”从此看来,此案是由王交待左尹官府受理的,简文正面讼词的楚王肯定先于左尹知道,楚王如何知道案件内容?照常理推断:一个可能是若直接将讼词呈给楚王或者楚王直接参预受理案件的机构,那么此时讼词中的“视日”无疑指的是“楚王”或者相关的廷官。另外一个可能是若向自己当地司法机构负责人递交了讼词,可能由于此案一审时就是楚王过问的,此时为二审,当地负责人怕处理不好承担责任,所以又再次将此诉状交到楚王那里。这时讼词当中的“视日”一开始指的是若的地方司法机构负责人,后来呈到楚王处后则就变成对楚王或者其他相关的案件主要负责人的一个称呼了。最终此案由楚王交给了左尹管府受理,那么在审理过程中“视日”就会变成左尹或者左尹府中负责此案的官员了。也就是说谁负责审理此案审理,谁就是讼词中的“视日”(主审官),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固定官名。
上一篇:文心雕龙初探学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