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楚简“视日”补议学毕业论文(3)
2014-09-27 03:24
导读:第二例是舒庆杀人案,简132—135是舒庆致“视日”的诉状。状辞首尾的“视日”同于第一例,不再做具体。值得注意的是简135反记“左尹以王命告汤公”,
第二例是舒庆杀人案,简132—135是舒庆致“视日”的诉状。状辞首尾的“视日”同于第一例,不再做具体。值得注意的是简135反记“左尹以王命告汤公”,显示楚王也已看过诉状作出指示(其来源当也与前一案例类似),左尹则是在传达王命,“君命速为之断,夏?之月,命一执事人已致命于郢。”随后的简137反与简135反对应,“视日以侌人舒庆之告属仆,命速为之断。……视日命一执事人致命”。此处的“视日”指楚王应该没什么太大争议。“汤公”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并非主审人员,只是帮助主审官——楚王做一些具体事情而已,所以他在给主审官楚王报告时称呼楚王为“视日”。由此也可以看出,李零、滕壬生、黄锡全三位先生所认为的“青天”之说不合适。因为后世“青天”只是诉讼者对主审官的尊称,而一般不会用于下级官员对上级官员的正式称呼。
第三、四两例“视日”出自砖瓦厂楚简,从前后文意可以看出两处均应为原告讼辞,惜为残简,“视日”所指不明,但足以看出“视日”的称呼在楚文书中比较通用,无论是指楚王还是其他负责官员都同我们上述分析不相矛盾。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楚简材料中的“视日”应是当时楚国人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主要负责人的一种通称,约相当于现在的主审官,谁负责审理某案谁就是“视日”,而非一般的固定官名。《上博藏战国楚竹书(四)·昭王毁室》为我们进一步提供了例证。
昭王为室于死(沮、雎)之淲(浒),既成,将落之。王戒(诫)邦夫=(大夫)以饮=(饮酒)。既刑(衅)落之,王内(入)。将落。有一君子丧服曼廷,将跖闺。集人(宗人?)止之曰:【1】“君王台(治)内室,君之备(服)不可以进。”不止,曰:“少(小)人之告:(绠?)将断于今日,尔必止小=人=(小人,小人)将约(招)寇。”集(宗)人弗敢止。至【2】闺,卜命尹陈眚为视日,告:“仆之母(毋?)辱君王。不猌(?佞?)仆之父之骨才于此室之阶下,仆将埮(殓)亡老[□□]。【3】以仆之不得并仆之父母之骨厶(尸)自(宅)。”卜命〈君〉(尹)不为之告君。“不为仆告,仆将约(招)寇”。卜命尹为之告。[□]【4】曰:“吾不知其尔墓-。尔古(胡、何)须(待)既(落)安(焉)从事?”王徙处于坪(旁)濑,卒以(训“与”)大夫饮酒于坪(旁)濑。因命至俑毁室。■【5】[12]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由简文“至闺,卜命尹陈眚为视日”可知,在处理这个事件时是“卜命尹陈眚”当的“视日”,而不是楚王。“卜命尹”为官名,“视日”不会再是官名,理解成“主审官”则文意可通。可见,在包山楚简之初,诸家虽然未能在字形上取得突破,但据简文内容对“视日”所指而做的种种推测,在很大程度上比较接近简文实际,只是未能真正点破“视日”的本质所在罢了。
三、“视日”的来源
明确了楚简中“视日”的具体涵义,下面我们对其来源试做探析。
“视日”在传世中,多用作动词或者动词短语,大致有两个意思:一是看太阳或者日影,视其出入长短以定日辰早晚,或者据之按排历日。二是占侯时日,选择时日。
第一义项的“视日”如:
《礼记·曲礼上》:君子欠伸,撰杖屦,视日蚤莫,侍坐者请出矣。
《论衡·是应》第五十二:徒知日数,不知日名,犹复案历然后知之,是则王者视日,则更烦扰不省,蓂荚之生,安能为福?
《国语·晋语》:文子视日曰:“朝夕不相及,谁能俟五!”
《旧唐书·礼仪志》:开元二十六年,玄宗命太常卿韦绦每月进月令一篇,是后每孟月视日,玄宗御宣政殿,侧置一榻,东面置案,命韦绦坐而读之。
第二义项的例子如:
《荀子·礼论》:卜筮、视日、斋戒、修涂、几筵、馈荐、告祝,如或飨之。物取而皆祭之,如或尝之。王先谦《荀子集解》:视日之吉凶,《史记》:周文为项燕军视日。
《史记·陈涉世家》:周文,陈之贤人也,尝为项燕军视日。《史记集解》引如淳曰:“视日时吉凶举动之占也。司马季主为日者。”颜师古《汉书注》:“视日,如说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