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 德 》柬 释学毕业论文(4)
2015-07-04 01:29
导读: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 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仁义礼知,人道具矣
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
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仁义礼知,人道具矣。其恩厚者
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资于事
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
《大戴礼记·本命》有与此基本相同之。两书均作“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益知简文“纫”当为“恩”字无疑。此其二。
《丧服四制》郑注:“贵贵,谓为大夫君也。尊尊,谓为天子诸侯也。”贾疏云,“门内之治恩揜义”者,以门内之亲,恩情既多,掩藏公义,言得行私恩,不行公义。若《公羊传》云:“有三年之丧,君不呼其门”是也。“门外之治义断恩”者,门外谓朝廷之间,既仕公朝,当以公义断私恩。若《曾子问》“父母之丧,既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是也。
《丧服四制》所言,为古代恩、理(义)、节、权四种处理丧服之原则。“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所言,即其中之恩、义二服关系。据贾疏,门内以恩服为重,朝廷以义服为重。《礼记·杂记》云:
大夫、士将祭于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次于异宫。既祭,释服出
公门外,哭而归。
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也。
如是之举,意在重丧。既与公祭,则不得以私丧遽归,必先权措之,而后奉私丧,即郑玄所云“不可以轻于己也”。门内、门外之治丧事,均以此为准则。
注释:
[1]见徐少华:《〈六德〉思想及其源流初探》,《郭店楚简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999,武汉;钱逊:《〈六德〉诸篇所见的儒家思想》,《》第二十辑,1999;廖名春:《荆门郭店楚简与先秦儒学》,《中国
哲学》第二十辑,1999;李存山:《读楚简〈忠信之道〉及其他》,载《郭店楚简》20辑,辽宁出版社,1999;姜广辉:《郭店楚简与〈子思子〉》,载《郭店楚简研究》20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李存山:《读楚简〈忠信之道〉及其他》,载《郭店楚简研究》20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
[1]姜广辉:《郭店楚简与〈子思子〉》,载《郭店楚简研究》20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
[1]本文草就,方知刘乐贤先生《郭店楚简〈六德〉初探》(《郭店楚简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999,武汉)已先获我心,早已发现中妇德、妇德之记载,钦佩之至。
[1]《礼记·杂记》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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