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立石油基金是石油生产国破解资源诅咒(2)
2013-06-16 01:04
导读:3.石油基金的缴纳方式。石油基金的缴纳方式取决于一国的基金管理模式,通常分为直接缴纳和间接缴纳两种方式,前者规定石油基金存放于该国财政部
3.石油基金的缴纳方式。石油基金的缴纳方式取决于一国的基金管理模式,通常分为直接缴纳和间接缴纳两种方式,前者规定石油基金存放于该国财政部或中央银行持有的基金帐户,美国阿拉斯加州、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圣多美普林西比等采取这种方式;后者则首先将石油收益缴付国库,扣除其中的预算开支之后的余额转入石油基金,以挪威较为典型。
(二)石油基金的管理
国外石油基金的管理制度主要解决石油基金的收支与政府预算管理之间的关系以及石油基金本身的投资管理问题。
1.石油基金收支与政府预算管理之间的关系。各国关于石油基金与政府预算之间关系的处理可以概括为两种模式和两种机制。
(1)一体化模式和独立模式。前者在政府财政帐户中单列石油基金科目,但石油基金完全与政府其他财政资产混合,与其他预算资金的管理并无任何差异,也无特定用途;后者将石油基金与其他预算收入分离,专门设立独立帐户,但石油基金的支出又并非与政府预算完全无关。
(2)政府预算支出限额机制和政府预算支出优先机制。前者在石油基金储蓄性功能突出的国家较为常见,如圣多美普林西比规定只有年度基金账户的石油收益才能划转国家预算,而年度基金的数额又有明确限制;阿塞拜疆也通过立法规定特定年份石油基金支出的最高限额,除非有总统令,不得将石油基金转入政府预算;后者强调石油基金优先保证政府预算支出(弥补非石油预算赤字)的需要,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有权在保证实现石油基金长期目标的前提下决定用于政府预算支出的基金金额,如挪威、东帝汶等国。
2.投资政策。石油属于可耗竭资源,从长远观点来看,石油收益是临时和短期的,许多国家为尽可能保证石油收益的持续性,允许将部分基金资金(如圣多美普林西比国家石油账户中的永久基金)或专门设立投资性基金(如加拿大阿尔贝托省的遗产储蓄信托基金、美国阿拉斯加州的永久性基金等)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进行投资,实现投资回报的最大化,确保石油基金的储蓄和稳定功能不致遭受损害,因而,投资安全和投资回报是各国石油基金投资管理制度的主要考虑。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1)投资决策程序。所有国家都要求石油基金投资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如设立投资咨询机构(如美国阿拉斯加州、加拿大阿尔贝托省等),投资计划须经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各政府部门首长组成的投资委员会,甚至最高立法机关的批准或同意等。
(2)投资支出水平。有些国家对准许用于投资的石油基金数额做了明确规定,如加拿大阿尔贝托省要求每一财政年度以特别法令的形式确定从总体收益基金中划转遗产储蓄信托基金的比例,圣多美普林西比只允许国家石油账户中的永久性基金用于投资。
(3)投资对象。绝大多数国家规定基金投资对象须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以降低投资风险,确保资产及时变现。有的国家禁止进行不动产投资(如阿塞拜疆)或者只能投资于本国的不动产(如美国阿拉斯加州和加拿大阿尔贝托省);各国石油基金基本以证券投资为主,但在证券发行人、不同类型证券的投资比例和持有期限等问题上有明确限制。
(4)投资区位。多数国家规定石油基金可投资于国内外证券市场,出于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考虑,甚至只投资于国外金融资产和工具,为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不少国家明确规定了石油基金的投资区位,如挪威规定欧洲、美洲及中东与非洲、亚洲及大洋洲的投资比例分别为45—65 、25—45 、0—20 ,乃至限定具体国家或地区,东帝汶、圣多美普林西比等国也有类似规定。
(三)石油基金的分配
除美国阿拉斯加州的永久基金收益和圣多美普林西比国家石油账户中的年度基金可用于稳定和储蓄功用之外的分配外,其余国家石油基金制度均不允许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