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财产权在公民享有的所有权利中占有重要(2)
2013-09-11 01:34
导读:(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仍不完善。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碰撞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与公权力相比,私权利往往处在弱势地位,难以与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仍不完善。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碰撞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与公权力相比,私权利往往处在弱势地位,难以与强大的公权力对抗。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都确立了只有议会通过的法律才能对公民私有财产权进行限制和剥夺的原则,政府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限制和剥夺私有财产[4]。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私有财产权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问题在于,这里的所说“补偿”究竟是何种补偿,宪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更没有相配套的解释和实施细则,同时也未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应适用何种程序。不可否认,我国现行法律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也作了一些规定。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担保法》等单行民事法律都做了相关规定。在行政法方面,《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则从规范、约束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方面做了规定。刑事法律方面,《刑法》设专章规定了侵犯财产罪,还设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宪法及相关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做出的规定还是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具体表现在:对于一些相关法律概念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对私有财产与对公有财产的保护仍具有不平等性。
(三)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仍不及公有财产。由于传统的思想观念和过去的法律规定的惯性影响,至今在我国相关法律领域依然存在对两者保护力度的明显差异。如刑法对侵犯国有财产与侵犯非国有财产的惩罚规定不一样,有的同质的行为还存在着罪与非罪之分。刑法修正案设立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而非国有公司、企业员工的同样的行为,即使给公司、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由于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有的同质的行为量刑不同。我们不妨看看以下三组罪别: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贪污罪和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职权侵占罪。前者的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15年有期徒刑。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前者的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15年有期徒刑。三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公款罪与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挪用资金罪。前者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后者为10年有期徒刑。刑法出现的这种对不同经济主体的保护力度的差异,显然有悖于宪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5]。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此外,在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方面,现在仍存在确认难、执行难的问题,这是不利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依照法律,受害人的赔偿申请应先经过确认程序,而法律规定确认者就是有义务赔偿的国家机关,由此受害人申请赔偿从立案程序到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无不受到相关国家机关的制约和限制。
三、完善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可谓任重而道远。这里仅就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以下建议:
(一)将公民私有财产权纳入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一章之中。就个人权利而言,在现实社会中,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人们最重视的往往是财产权,即特别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6]。然而,我国现行宪法把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规定放在总纲部分,致使私有财产权的地位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为此,有必要将私有财产权纳入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一章之中。所谓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不可缺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它直接反映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基本权利所直接否定的对立物是“奴役人、束缚人、禁锢人,对人实行差别对待,不把人当做人”的特权制度[7]。公民私有财产权完全具备基本权利的特征。首先,私有财产权是公民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被称为公民的三大权利。其中,财产权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拥有了私有财产,意味着人们具有了实现自己合法权利的物质条件。公民享有私有财产权,意味着公民有权依法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以保障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并排斥他人的非法剥夺。显然,没有财产权作为基础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只能是空中楼阁。其次,将私有财产权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法治的核心就是要限制
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将公民私有财产权提升为基本权利,能有效遏制公权力的专横。美国新宪政论者安东尼·奥格斯曾指出:“确认财产权是划定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8]在一个将私有财产权确立为基本人权的社会里,就有可能实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9]的理想。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把公民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由宪法具体条文加以明确规定,无疑有利于人民的真正当家作主和真正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第三,将私有财产权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研究已经揭示出这样一个客观真理:即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应以作为主体的公民享有完整的财产权和充分的自由权为前提条件。这是由市场经济的规律性特征所决定的[10]。公民只有享有完整的财产权,才能作为完整的、平等的生产和消费主体,自主选择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才能具有内在动力和创造欲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才会充满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