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财产权在公民享有的所有权利中占有重要(3)
2013-09-11 01:34
导读:(二)应完善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征收、征用的制度。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征收、征用均作了规定,但还不够完善,也不够具体,以至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
(二)应完善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征收、征用的制度。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征收、征用均作了规定,但还不够完善,也不够具体,以至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本质上看,征收j征用公民私有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剥夺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因此要在严格遵守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它具体化,对之做出必要的界定和明确的限制。首先,征收、征用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是一个比较抽象、易生歧义的概念,法律对之需明确予以界定,杜绝某些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借“公共利益需要”之名,行“商业利益需要”之实,损害公民私有财产权。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和判断,应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要有法律依据。立法机关应制定相关法律对公共利益做出较详细的规定。二是要具备公共受益性。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凡涉及国家建设需要、符合一般性社会利益的事业,应被认为具有公共受益性,例如公共卫生、公共设施、公共交通、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教育等公共事业。其次,征收、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的严肃性就在于其程序,无程序即无法律。征收、征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办理,即使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必须满足“程序正当”的条件。第三,征收、征用必须依法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的补偿。2004年宪法修正案虽然规定了征收、征用要给予补偿,但目前仍然没有细化和具体,仍未建立合理有效的补偿机制,现时一般对私有财产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主要是“安慰性”的而非公平合理性的。这就使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受到公权力损害时得不到真正有效的救济。有损害必有救济,特别损害应给予特别救济,这是现代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11]。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就补偿的性质、方式、标准及时限等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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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完善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宪法》只对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做出了概括性规定,而《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也只是做出部分规定,要使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一是要完善立法,建立起多层次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补充修改有关法律,制定新的配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起一个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较窄,赔偿标准太低,只赔偿直接损失,对可期待的间接损失均不予赔偿,这不足以实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充分保护,应予适当调整和提高。至于刑法,应改变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区别对待的保护原则,避免出现相同的侵犯财产行为,只因侵犯的客体性质不同而出现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此外,应制定《行政补偿法》、《行政程序法》,以确定征收、征用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定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应采用国际通行的“充分、及时、有效”的标准,补偿应当至少能弥补征收、征用给公民带来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到的利益损失。二是加大执法力度,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公民依法维护私有财产权。完善的法律体系需要配套的法律诉讼程序。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应加大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公民私有财产。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遭受不法侵害时,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就是诉诸司法。然而,众所周知,诉讼是有成本的,当人们打官司所花的费用等于甚至高于其被侵害的利益时,诉讼就毫无意义了。尤其是当人们千辛万苦打赢了官司,而判决书却得不到实际执行变为一纸空文时,便会对法律的有效性产生质疑。如何既保证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和严肃性,又方便公民依法及时、便捷地维护私有财产权,这也是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法律保护制度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提高办案效率,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我们认为应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及时依法维权,而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案件复杂化导致诉讼成本增大的,除使相关当事人承担增大的诉讼成本外,还必须让其承担其它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