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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技术的本质何在?有无自己的独特特征?这一曾经被广泛探讨的问题既是一项理论争论,更是一项颇具实践价值的论题,尤其在医学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只有证明了医学技术相对于其他技术科学而言有其独特性,才有可能使医学相关立法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才能够说明医学立法若干原则和规则为何与其他领域有所区别。然而,在此问题上,医学界与法律界争论颇多。本文亦是针对医学技术有无独特性之问题,从法哲学的角度有若干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医学之本质特征做出接近客观的描述,以便为进一步的医学立法讨论奠定基础。
一、医学之独特本质紧迫情况下基于受害者利益的缺陷技术服务
原有的对医学特殊本质的认识,常常归结于福利事业和技术难度两类,前者强调医疗服务的非盈利性,后者强调技术上的高难度。实际上,这些理论都难以解释医学和其他技术科学的本质区别所在,现要站在法哲学的视角对医学的本质特征做一个描绘。
(一)医学是一门存有自身缺陷的技术:众所周知,医学是以治病救人为目的的科学,其产生和发展都体现着人类最善良的意愿。然而,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深入到人类生老病死的自然进程中去对其进行技术干预,而这种干预本身就可以产生对人体的伤害,甚至蕴涵着产生重大伤害乃至危及生命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看,医学技术自身对人类又是有害的,无论药品或手术,都是对正常人体生理的干扰,都或多或少地给人体带来不利后果,越是复杂尖端的技术,其危害性也越大。中医里所称的是药三分毒,西医所强调的医疗风险,都是对这一医学特点的表述。因此,医学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在其发展的全过程中,无论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注定是一门在自身安全性上存有缺陷的技术科学。这种缺陷性至少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其一,医学技术的使用在带来我们所期望的效果的同时,也会带来我们所不期望的效果,即所谓副作用,这使得我们尽管因医学技术的应用受到了益处,但也需承受一定损害。其二,医学技术在应用于某些具体病例时,可能未必产生我们所期望的效果,却产生了具有重大危害性的不利后果,即所谓医疗意外损害。这种损害我们可以有一定预见却无法完全避免,就这一医疗意外损害的具体承担者而言,完全没有享受到医学的利益,而只是承受了其技术自身缺陷所带来的损害后果。其三,医疗技术由于其技术难度而增加了技术操作者犯错误的可能性,而这一错误又由于医学技术是干预人体生命健康进程的技术而可能产生相当严重的后果,此时即发生所谓医疗过错损害。基于人总会犯错误这一基本判断,在人类找到绝对避免人犯错误的途径之前,医学的存在注定会给人类带来一定伤害。然而,既然医学技术自身存有安全上的缺陷性,为什么我们还要应用这一技术呢?其答案在于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人正面临一种迫不得已的状态,也就是正面对某种疾病的巨大威胁,并且穷尽了所有无害的技术方法仍不足以应对疾病带来的威胁,因此不得已而采用虽然有害于自身但可能制止和避免疾病对人体的损害的医学技术。这种情形,就其逻辑本质而言,属于两害同存取其轻,就其法律本质而言,属于广义紧急避险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