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灾防灾研究(2)
2013-06-13 01:23
导读:针对湖南水利事业的现状,社会各界人士有关濬湖疏河、筑堤防、掘塘堰等兴修水利之议纷起,其中尤以治理洞庭湖为热门话题,此间还不乏熊希龄等湘籍
针对湖南水利事业的现状,社会各界人士有关濬湖疏河、筑堤防、掘塘堰等兴修水利之议纷起,其中尤以治理洞庭湖为热门话题,此间还不乏熊希龄等湘籍巨子的大力倡导。
然而,与提倡森林保护一样,上述水利行政、水文观测在现实中却收效甚微,水利动议也多流于形式。
民国前期,水利行政受政局动荡之影响,机构变动频繁。湖南省土木工程局和督办滨湖堤工水利总局成立不久,因军阀混战、政局多变,两机构相继撤销。到1924年,水利局也因财政困难而被撤销。考察整个民国前期的水利事业,我们可以发现,水利行政机关往往徒具其名,而无兴修
水利工程之实。所以时人责问“水利分局以水利为名,而月支与水利有关者仅技士1员,月支50元,测河旅费及测夫月支50元。试问此区区者能办何等水利?肆为欺罔,一至斯极。考其内容,真乱国之办法也”[16]。张敬尧治湘时,也曾信誓旦旦地表示要疏河浚湖以惠灾黎,但也只限言语,未见行动。更有甚者,出于眼前利益,湖南当局对围堤挽垸大加鼓励,“政府不知思患预防,反因以为利,且为之设立局所,发给执照以提倡之”[17]。1924年,湖南大水之际,实业司虽然承认“本年水灾损失甚大,实由湖田给照与筑堤垸所致”[14](P372),该年的水灾筹赈会也表示“以后旧垸不修复,新垸不再修,由执行部赈务股提出各种条例”[18],然而在1926~1927年任省建设厅长的邓寿荃,其私人管庄伪造的照证仍高达15万亩以上[14](P409)。正因为政府“唯以朘削农民,增收照费为事,于疏江濬湖诸事,毫无计划”[19],围堤挽垸依旧盛行。由于大兴围垸,洞庭湖湖面日窄,湖床日高,容积日小,水灾日盛。从这个角度来看,时人痛斥水利局为水害局毫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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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刚刚起步的水文观测事业,由于时局影响,人员素质低下,水文资料大多残缺不全,年限短,且测验方法落后,精度极差,甚至有许多伪造现象,加上站数太少,分布在如此庞大的水系上,更缺乏科学性。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河道观测和水文研究等项工作,同样收效甚微[20](P167-168)。即使有些成就,但这些资料更多地是为帝国主义把持的海关和航运服务,而较少顾及湖南的水利事业,当时主要由外人把持的扬子江水道委员会便是典型代表。
主张兴修水利的各项建议无疑是具有建设性的,但真正实施起来却困难重重。譬如疏浚洞庭湖,熊希龄在《疏濬洞庭湖议》中就曾强调要沿引日本兴修水利之经验对洞庭湖加以整治。然而,“欲开濬洞庭,求湖水之出路,不能不疏濬长江,而其工程之大,费用之多,岂可以道里计哉”[20](P166-167)。显然,要真正解决洞庭湖的水患问题,必须启动由四水上游、洞庭湖区和外江组成的
系统工程,而不能头痛医头,足痛医足。建筑堤岸虽为应急之法,但也不失为防洪之策,“惟建筑堤岸所需费用,当以万万计也”[20](P167-168)。开凿塘堰,尽管耗费相对较少,然而湖南军阀割据,混战连年,对地方大肆搜括,实施起来同样难度极大。1917年益阳县知事张冈凤在塘坝
调查报告中曾作了如下表白:“以言疏浚,则民力既废;欲谋创办,又仰屋无援。水利之不能振刷,实非知事旷职之因耳”[14](P214)。直到1934年大旱期间,当局在分析原因时仍承认“因水利失修,塘堰壅塞,坐视田禾枯萎,无法救济”[14](P214)。
由此看来,在整个民国前期,兴修水利并未得到真正重视,而水利近乎废驰,往往造成一有天灾,便为害深远。
(三)、森林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森林培植之于减灾防灾的重要性,在民国前期已日渐为国人关注,孙中山便是其中著名的代表。针对中国灾害日频的现实,孙中山在20年代阐发民生主义时指出:“我们究防止水灾和旱灾的根本方法,都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21](P407)。
湖南“七山一水二分田”宜林山地相对较多。即便经过有清一代,在湘北、湘西、湘南等地区森林资源仍然比较丰富,“柏松畅茂”,“林木葱蒨”,“万木森森”,“异木层荫”之类记载多见于诸多方志和典籍之中,乃至到30年代外人马札尔在报导中国境内的森林绝灭情况时,仍将湖南南部与东北、福建、四川西部等地视为例外[1](P314)。
民国前期湖南省政当局颁布了相应的森林法规,以保护森林。1917年,省长公署令湖南培秧局传谕各县团保严禁纵放牲畜,“牛羊践踏林苗,亟应严切查禁”,“嗣后放出牛羊,务须有人牧守,勿得任意践踏,致妨林业”[22](P314)。1921年,省长公署训令各县保护森林的通令中,强调以各县知事保护森林工作成绩作为考绩内容,分别奖惩。“如各县知事,对于境内森林,督饬保护不力,定行分别惩戒,其有卓著成绩者,并当给予奖励”[22](P314)。
各县也相应出台相关地方法规,订立乡规民约。1913年,桂东县制定《桂东县农林公社章程》,规定:“盗砍树木,律有明条,况当开办伊始,尤宜严禁。如有盗砍情事,被害者拿送公安局,报明社董,轻则议罚,重则送县惩治”[22](P313)。1917年,永兴县制定各乡严禁窃伐山林处罚章程,其中规定:“一,凡山林竹木被人窃伐,无论探知其人为谁,必先将地点、种类大小、数量等情,报明地方绅董及左右邻舍人等,偕同挨户搜查,得确实证据,凭众议决处罚。二,窃伐他人山中竹木致大而多者,酌量加重处罚,由2400文或1600文或800文不等。三,窃伐他人坟山竹木致毁伤坟墓者,除备酒席或猪羊祭奠外,量其情节处以罚金。四,窃伐他人竹木寄藏远近邻里宅舍,其宅主以伙同窃伐。五,窃伐竹木被人鸣众搜查,不服反抗或持械拒捕者,公同禀县究治”[22](P314)。1920年,长沙县知事姜济寰布告保护森林:“照得保护森林,刑律具有明文。条例一一具载,滥伐强伐罚金。窃取焚烧治罪,四等五等徒刑”[23](P835-836)。可见,此阶段湖南对保护森林植被的重要性已有了一定的认识。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勿容置疑,这些法令法规和乡规民约起到了保护森林的一定作用,延缓了湖南森林植被遭破坏的趋势。但由于政局动荡,这些法规也基本流于形式。而且,随着人口压力不断增大,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广大民众肆意追逐森林植被中所蕴含的不菲的经济效益,民国前期湖南根本不能扭转森林植被日渐残败的危局。
与晚清相比,民国前期湖南人口猛增,从1911年的23 402 992人飚升至1912年的27 616 708人,净增人口4 213 716人,增长率高达18%。之后,人口稳步增长,到1925年,全省人口总量增至30 529 212人[24](P502)。人口数量的迅速膨胀,社会对木材、薪材的需求量大增,加上山区毁林种粮规模日益扩大,湖南森林被破坏的程度不断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