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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解决社会冲突的对策(3)

2013-06-14 01:09
导读:5蔡贤传13.6191,2671,884.292 6王家琛17.5223,4462,019.401 7丁云翔5.9241,5142,783.077 8余西万36.0189,5051,386.734 9周可桢26.0163,3841,461.588 10刘敦庭10.4137,8361,218.020 共计172.42,1

5 蔡贤传 13.6 191,267 1,884.292
6 王家琛 17.5 223,446 2,019.401
7 丁云翔 5.9 241,514 2,783.077
8 余西万 36.0 189,505 1,386.734
9 周可桢 26.0 163,384 1,461.588
10 刘敦庭 10.4 137,836 1,218.020
共计 172.4 2,115,832 19,377.137

    由上表可知,湖北省第7区工赈修堤共计172.4公里,完成200多万土方,散发麦粮近2万吨。工赈既修筑了溃决的堤垸,又解决了部分灾民的生计,据《湖北水灾日刊》发表题为《以工代赈与民生问题》的救灾时论,赞许工赈“召民为之,日受其值,则民出力以趋事,而因可以免饥,官出财以兴事,而因可以赈民,是谓‘一举而两得’也。” (91)即以全国而言,1931年,全国工赈取得不小成绩,筑堤总长7630公里,疏浚河道284公里,建筑涵洞24处。(92)工赈把赈济、安置灾民和灾后重建有机结合起来,其对灾民流亡冲击社会有缓解的作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1931年大水涌起的流民巨潮之所以能够较快消退,与招收灾工,大规模实施以工代赈,有着直接的关系。”[93]
3、赈救法规逐趋完善
民国政府救济事业,各项法律法规渐趋完善,如1931年前后,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调整和规范政府救济行为。如1928年颁布《修正省赈务会组织章程》,1930年的 《各地方仓储管理规则》和《救灾准备金法》,1931年的《办理赈务公务员奖励条例》和《办赈人员惩罚条例》等。
(1)赈救事务的管理法规
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修正各省赈务会组织章程》,章程共十二条,其中第二条规定:省赈务会由省政府聘任省政府委员二人,省党部委员二人,人民众团体三人至五人组织;第三条规定:省赈务会应设:总务组、筹赈组、审核组三组,第五条规定:每组设主任1人,由省赈务会委员或常务委员中推任之。[94]1931年水灾后,湖北省即按此法规成立了省水灾急赈会,急赈会委员由省政府、省党部委员及社会团领导成员组成,水灾急赈会下设总务、筹赈、救济、审核、调查五股,并设正副主任各1名。1930年7月,湖北省民政厅根据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的《各地方仓储管理规则》,制定了详细的《湖北各县仓储管理细则》,细则共分五章四十三款,由省政府核准施行。条例从县仓经费的筹集,地点的选择及县仓的管理都作了详细的规定。1931年8月,国民政府决定实施公职人员捐薪赈灾办法,以3个月为期。湖北省政府也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两种公职人员捐薪助赈的方案。(甲)除月薪不满51元者,免予扣除外,其余无论月薪多寡,一概扣6%,以3个月为限,共计约可得赈款58000余元。(乙)除月薪不满51元免予扣除外,余则按月薪多寡扣薪,月薪51—100元,扣3%;101—160元,扣5%;401元以上,扣20%,以3个月为限,累计可得赈救43000余元。上述办法,由省政府通令所属各机关一概执行。(95)


(2)赈务人员管理的法规
1931年民国政府颁布了《办理赈务公务员奖励条例》和《办赈人员惩罚条例》等法规,从制订方面规范政府赈务人员的行为。
奖励:根据《办理赈务公务员奖励条例》规定,有下述行为之一者,给予奖励:遇非常巨灾,统筹综划,转危为安者;负有地方治安、水利、河防、卫生、交通、救济各责任人员,其尽厥职,先事筹防,消灭巨灾者;尽心设法救济,特著成效者;查核严明,散放周密,异常出力者;立身刻苦,办事敏捷,特著勤劳者;办理赈务在3年以上,著有成绩者。有上述成绩之一的公务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核实后,根据成绩大小,分别给予明令褒奖、升叙、进级、加俸、记功,给予赈务委员会金质褒章,给予赈务委员会银质褒章、嘉奖八项。[96]
惩处:根据《办赈人员惩罚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领导或所管团体详其事实,移送法院,按情节轻重,分别依照刑法,本刑加重三分一处断:卷逃赈款者;购买赈粮赈物浮报价目者;与商民通道作弊于采购赈粮物等费,扣取折扣者;意图侵吞赈款赈物,假造或涂改单据、账目者;意图冒领所营赈赈物,浮报灾民名额者;经掌赈务人员以劣品抵换赈物者;负有办赈任务人员,借职务上的权力、机会,购买贩运物品漏税渔利者。为不使上述规定流于形式,法规特别规定监督机关可以随时派员监察及调阅各赈务机关团体之单据、账目,其违法或失职者,依法弹劾之。[97]

(三)动用武力、镇压民变
  政府办赈救济灾民,最关心的是稳定社会秩序,避免灾民冲击社会,酿成民变。对于藉灾骚动的灾民,即使在赈灾的同时也采用武力镇压。左宗棠认为 “办赈须籍兵力”,“向来各省有偏灾,地方痞匪往往乘机掠食,或致酿成事端。故荒政救饥,必先治匪也。” [98]这里所谓的“匪”、“痞匪”等等,只不过是那些衣食无着而又不甘坐以待毙,铤而走险冲击社会的灾民。在此以1910年长沙抢米风潮为例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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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湖南遭受巨大水灾,政府粮食储备锐减,库存空虚。据调查,至1910年3月“省城粮栈存数仅九百余石,米坊近五百家不满十万石,粮户存仓租谷约五万石,而公谷如储备仓仅一万四千余石,湘义仓存一万千余石,湘社仓存八千三百余石,筹备地方自治公谷五十余石,综计公私存谷不满三十万石。即使颗粒不复外溢,不足两月之食。”另一方面,市面米价一日数涨,早已突破了一般市民的承受能力,“湘省从来米价每石恒两三千文上下,光绪三十二年水灾,亦不过四千余文,今尚未播种,价已七千以外,实为百数年所未见。” (99)市面米价猛涨,而政府粮库空虚,社会动荡不安。
长沙米价猛涨之后,湖南巡抚岑春蓂对灾民可能引发的社会冲突也有所警觉.他在奏折中称“湘中民情素称浮动,伏莽尤多”,如不能抚辑灾黎,饥民“流而为匪”,“借灾抢劫,滋扰闾阎”,前景堪忧。(100)同时,他还拟定了一个较为详细的赈灾救灾计划,包括工赈、春赈、冬赈等,但由于财政的拮据和地方官吏的贪墨舞弊,其赈灾方案未能达到赈救灾民的作用。政府救济乏术,进一步激化了矛盾,1910年春,各地纷纷报警告急,“湘潭县痞徒因米贵煽惑贫民聚众索食强吃排饭”,(101)长沙靖港、衡州、醴陵、宁乡等府县“均有贫民伙众吃大户及捣毁砻坊之事。永州、兵州并新化、安化、临湘等属及西路一带皆有文电驰禀,米缺价昂,时虞滋事”。(102)各地灾民骚动,预示着一场更大的社会冲突的到来。一场罕见的自然灾害,一群死里求生的饥民,再加上政府赈救不力酿成了一场严重的社会冲突,而这场抢米风潮又最终以灾民遭政府的武力镇压而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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