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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民问题是困扰近代中国历任政府的一大社会问题。灾民如“洪水猛兽”,一旦失去控制,就会冲击社会。为了解决灾民所引发的社会冲突问题。政府还是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把灾民问题的解决程度作为考察官吏政绩和黜陟的重要依据,如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办理赈务公务员奖励条例》。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救济法规,如1930年的《救灾准备金办法》,1943年的《社会救济法》等。可见,政府对灾民问题还是相当重视的。
但晚清和民国时期,灾民问题都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问题的症结在于:灾民引发社会冲突的原因表面上是由天灾所引起的,实际上根源却在于吏治的腐败。这一点,孙中山先生在他的《中国的现在和未来》一文中尖锐地指出:“中国所有一切的灾难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是有系统的贪污”,“官吏贪污和疫病、粮食缺乏、洪水横流等等自然灾害间的关系,可能不是明显的,但是它很实在,确有因果关系。”而且他还认为,“坚持这说法,绝不过份。” (106)而吏治腐败问题是晚清和民国政府本身无法克服的,同时政府解决社会冲突的对策本身也存在着局限性。
第一,政府在处理灾民问题上主要从维护统治秩序方面着眼。因而其对策表现重在控制而轻于预防和赈救。对那些由灾民引发的如抢米、抢粮等暴动,直接采用武力扑灭的方式。而且其赈救灾民的根本出发点还在于缓和社会矛盾,以免激成民变而危及其统治。例如1895年维新派人士谭嗣同在家乡湖南浏阳积极救灾赈灾,并得了较好成效。但作为统治阶级阵营中的一员,谭嗣同仍不免站在统治者的立场,最关心的是稳定社会秩序,对于敢藉灾以动乱的灾民示以严惩。这也就是我们在分析政府处理灾民问题时,为什么一边是颁布赈济法令、采用多种赈救措施救济灾民,一边却又严令饬责各地方官吏,对于敢藉灾以闹事的灾民,要毫不手软地镇压的原因。 大学排名
第二,政府对灾民问题的解决能力有限,采取的赈救措施也往往是临时抱佛脚,或因财政困窘而使赈救措施大打折扣。如1910年湖南省爆发了长沙抢米风潮,湖南巡抚岑春蓂成为众矢之的,岑春蓂的确不是一位才识俱优的能臣,但他对灾荒可能导致的社会冲突有所警觉,并拟订了一个较为详尽的赈灾救灾计划,包括工赈、冬赈、春赈、修复溃堤、补种等措施。但是由于财政拮据和地方官吏的贪污舞弊,岑春蓂的赈灾方案未能按计划实施。岑春蓂的计划若全部付诸实施,至少需银150余万两。如此巨款,一时确难凑集。他曾两次会同湖广总督陈夔龙向朝廷奏报灾情,获准拨库存南折银16万两赈灾,10月23日他再次奏报赈灾办理情况,又从本省拨银两1万余两,但这无疑是杯水车薪,不足以解燃眉之急。可见,当年湖南官方财政的拮据的确是影响其救灾成效的一重要原因。
第三,灾民引发社会冲突,一方面是天灾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政府造成的,即官逼民反。灾民冲击社会最主要的一个原因还在于饥饿,如果灾民能求得一饱,一般说来,他们是不会主动去抢米抢粮,甚至发生暴动。一些地方政府在灾荒之年,不顾灾情严重,仍然照旧向灾民征收赋税,甚至有一些地方官吏,在得知中央已颁布减免赋税的命令后,仍秘而不宣尽量拖延以在农民身上榨取更多的赋税,就有可能激发社会冲突。
自然灾害是引发社会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灾民冲击社会主要由于灾害剥夺了其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简而言之,灾荒引发社会冲突的原因,在于一个字——饿。政府对于灾害引发的社会冲突问题,历来都是比较重视的。其解决冲突的对策主要有安抚和控制两种:一是采取积极的赈救措施,赈济灾民,缓和社会冲突,另一个则是直接采取武力,扑灭灾民动乱,而且两种措施一般同时并用。政府在某一特定的时期或某一特定的事件中,由于赈救得力缓和了矛盾或镇压得力扑灭了民变,从而达到解决灾民冲突这一问题的目的。但灾民引发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吏治的腐败,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是不可能有效的解决灾民引发社会冲突这一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