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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民政府时期公医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2)

2013-07-19 01:00
导读:1931年6月,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宣告正式成立,选定邹平为乡村建设实验区,进行乡村建设实验。山东乡村卫生实验院成立初的一段时间里,工作的重点是

1931年6月,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宣告正式成立,选定邹平为乡村建设实验区,进行乡村建设实验。山东乡村卫生实验院成立初的一段时间里,工作的重点是乡村组织和乡村自卫,而对公共卫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农村严重缺医少药(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成立之前,邹平没有一家医院),农民有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而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经梁漱溟多方奔走,积极筹备,1934年9月与齐鲁大学医学院合作,成立了邹平历史上第一家医院。由于医院收费低,服务态度好,邹平各乡农民每天到医院看病的平均都在几十人以上。1935年以后,医院条件得到改善,建立住院部、手术室、化验室和药房,一些以前只能在济南大医院才能治疗和动手术的病症,可就近到邹平医院治疗,做到大病不出县。为解决偏远山区农民就医不方便的问题,计划在全县13个乡每乡各设卫生所一所。为了给卫生所培养医务人员,县医院开办了卫生训练班,每期训练时间为一年。医院还特别重视妇婴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县医院牵头,建立妇婴保健会,负责妇婴卫生保健。从会员中选人参加县医院举办的接生人员训练班,推广新法接生,大大降低了婴儿的死亡率。县医院对于预防工作也十分重视。春季种牛痘,夏季预防霍乱,在可能发展疫情的地区重点进行注射。其他如伤寒、白喉则根据情况随时预防。医院还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检查制度,随时注意传染病的发生,一旦发现,马上采取措施治疗。医院还非常重视卫生教育。经常举办卫生展览,挂卫生宣传图,组织医疗队下到各乡,一方面治疗农民疾病,另一方面对农民进行卫生宣传和教育,向农民发放卫生宣传品等。由于贯彻了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措施得力,从1934年9月医院成立以后,邹平再也没有发生过大的传染病流行。[16](P316—318)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江苏江宁自治实验县的卫生实验工作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江宁县卫生院为该县卫生系统之最高卫生机关,办理全院卫生行政及治疗预防工作。卫生署技正姚寻源作为江宁县卫生工作的卫生顾问,在对该县卫生实验工作的实践中,推广了他的工作经验。他认为我国以农立国,85%以上的人口为农民,为求民族的复兴,必须首先复兴农村,一切事业以农民为对象,而农村卫生又是当务之急。开展农村卫生工作需要注意:乡村卫生最好实施公医制度。由政府负责,为民众设置一种免费而安全的公共医师组织。治疗与预防并进,尤其应该注重预防工作,实现医师之社会化、平民化。一个完善的现代国家无论其政体如何,政府应该重视保障民众的健康。“社会医事,渐为国营”,由国家聘用医务人员,办理卫生医疗事业,“使人们得到免费治疗及预防之服务”。[17]
国民政府卫生署决定推广定县的模式。1934年国民政府卫生技术委员会通过了《实施公医制度案》,拟逐步推行“公医制度”,达到增进全民健康的目的。国民政府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通过了《依照各地方经济情形设立县卫生医药机关以为办理医药救济及县卫生事业之中心》的方案。各地或多或少的依据该方案开展卫生工作。卫生署颁布《县卫生行政方案》,建立了一套医疗卫生体制。规定各县设立卫生院,区设卫生所,较大的农村设立卫生分所,每村都必须设有卫生员。从1934年开展“开发边疆,开发边疆卫生”的运动。以医学支援的形式,先后向甘肃、新疆、青海、宁夏以及云南等省派遣医务人员,开设省卫生处和省立医院,云南等地还设立了卫生实验所及抗疟委员会。1936年,又在蒙绥边区开设了蒙古卫生院。抗战开始到1939年,卫生署设立了西北专员办事处,指导西北卫生工作,并设卫生署直辖的西北医院和西北卫生人员训练所,训练医务人员。此外,为适应抗战的后方需要,在西南的滇湎公路上,设置了滇湎公路卫生处,疟疾研究所及滇湎检疫所等,在西康设立省立医院,市卫生处,在西昌(川滇公路中心)、会昌、会理、雅安、富林等地设立了卫生所。[1](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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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时期,全国农村卫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1933年11月中旬,金宝善在邹平农村工作讨论会上作了卫生署在乡村卫生工作方面的报告,他认为农村的卫生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卫生署在1931年江淮流域的大水灾时,襄助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办理灾区防疫工作。当时有医师160余人,护士170余人。卫生稽查及其他多数工作人员到各处灾区去工作,主要是沿长江一带,如湖南、湖北、安徽、江苏及淮河流域之江北等地,实地协助或办理防治工作。通过农村的卫生工作,金宝善总结了一些经验,他提倡设立县立医院,进行防疫、医疗、助产、卫生教育以及戒烟等工作;在乡间划区而设分诊所,置护士一名或就由医师巡回工作;村子里设急救员,训练农村青年来担任,进行生死报告、种痘、救急以及送病人去分诊所或县医院治疗等事项。这种县医院和分诊所,只要少数的开办费,经常费用也不多,完全根据农民的经济力量来进行,依据地方的经济情形和风俗习惯因地制宜地变更。[18]这都是定县模式的发展与应用。虽然,这与真正意义上的公医制度还相差甚远,但这是农村卫生改革迈出的重要的一步。

(三)推广阶段
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通过了《实施公医制度以保证全民健康案》,将公医制度的确立作为国家卫生行政的目标之一,“降低人口的死亡率,抑制传染病流行,降低产妇及婴儿死亡率,增进国民健康”。议案认为国民的健康绝非个人的康乐问题,“全民健康完全由政府负责”,“医疗卫生事业完全由国家经营,所需经费均由国库或地方自治经费项下支给,全国民众都有无条件享受之权利”。[19]
1940年开始推行公医制度,由政府委派医事人员分赴各地工作,筹拨经费作为医疗费用,同时进行卫生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注意灵活地运用卫生技术。[9](P82)6月21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省卫生处组织大纲》,规定省卫生处下设立省立医院、卫生实验所、初级卫生人员训练所、卫生材料厂等机构。[20](P1217)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根据《卫生署派遣推行公医制度人员暂行办法》,卫生署对推行公医人员的资格和活动及补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医师、牙医师、药师、卫生工程师及与卫生有关之专门技术人员都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领有教育部认可的学校证书和职业证书,并有两年以上的专门技术经验,工作成绩卓著,才能被委任为公医制度人员;推行公医制度人员必须由卫生署直接选派,受派驻服务机关之上级长官监督指挥;薪俸及技术津贴由卫生署拨发,其余生活补助费食米代金等战时津贴,由派驻服务机关依法支给;一经任用,不得自由离职或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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