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务评价分析研究(2)
2013-07-29 01:02
导读:官场腐败必然破坏赈务。北伐战争期间,岳阳本地慈善绅士开施粥所4处,以拯救待毙民众,然而官府以为这些绅士有钱,勒令每所缴款万元,方准开所[
官场腐败必然破坏赈务。北伐战争期间,岳阳本地慈善绅士开施粥所4处,以拯救待毙民众,然而官府以为这些绅士有钱,勒令每所缴款万元,方准开所[90](P260),开设粥厂计划因而胎死腹中。此外,阳奉阴违、重灾轻报、轻灾重报、巧取豪夺、私吞赈款、中饱私囊等多年沿袭下来的赈务舞弊行为更是连篇累牍地充斥于各地方志和报刊之中,不胜枚举。
鸦片种植屡禁不绝也影响赈务。军阀统治期间,尽管他们都不同程度地表示禁烟,但受利益驱使,鸦片种植、转运、吸食仍很猖獗,全省烟馆林立。1919年,张敬尧要求长沙县用四分之一的土地种植罂粟,而龙山县种鸦片者有3万余户,占全县总户数的70%,仅1918年鸦片种植就达3.6万亩[5](P197)。由于鸦片吸食日益泛滥,许多家庭倾家荡产,人财两空。一到灾荒年景,个中弊端便尽数显现。同时,由于大量土地种植鸦片,粮食种植面积不断萎缩,粮食产量日益减少。鸦片种植虽可获利,但民国前期湖南面临的是日益明显的生产不足危机,因而,鸦片获利并不能纾解日益严峻的灾荒压力。特别是在赈灾期间,这种大规模的鸦片种植往往成为筹赈的桎梏,严重影响着社会各界对灾情的信实,干扰着赈款的来源,妨碍着赈力的扩大。辛酉大旱期间,湖南官方多次向北京恳请赈款而不可得,除了湖南援鄂、自治外,大规模的鸦片种植便是其中的重要原因。1922年,湘省在向北京华洋义赈会筹款时,就因放米出关和种贩鸦片被其见疑,从而使筹款难度增加[53]。
大局未平,保障无望。由于恶劣的政治环境,政府根本无心关注积谷备荒、兴修水利、植树造林等减灾防灾活动。即使期间偶有举措,但要么中途夭折,徒劳无功,要么草草行事,收效甚微,减灾防灾机制已近乎瘫痪。在赈灾救灾领域,情况更是如此。对于民初几年的水旱偏灾,省政当局还略施薄赈,以示爱民。随着政局动荡加剧,省政当局的军阀本性充分暴露。尽管他们知道灾民遍地于统治不利,但由于争权夺利已成当时各派力量之第一要务,因此,即便是1918年后每年出现的大规模饥荒,当局仍然置若罔闻。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以上表明,动荡、战争、匪患、腐败是民国前期湖南社会灾荒频至的重要内因,更是制约赈务进一步发展的罪魁祸首,它们严重破坏了本不健全的防灾御灾机制,极大地消蚀着社会的赈灾救灾能力,导致民国前期湖南社会小灾小荒,大灾大荒,乃至于无灾不荒。
其次,民国前期的湖南赈务不可能不受当时经济状况的制约。经济实力的强弱是减灾防灾和救灾赈灾能否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而政府财政入不敷出、广大民众极度贫困使赈务事业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
从政府财政来看,由于兵事不断,军费开支庞大,财政赤字一直是民国前期湖南政府无法解决的一道难题。1918年预算总支出中军费高达1100余万元,全省行政费为800余万元,而湖南每年收入仅为800万元。对于各项支出,湘省财政厅已无从应付[36](P226)。赵恒惕主湘期间,由于兵匪灾荒频仍,商务萧条,税源枯竭,财政入不敷出愈发明显。财政收入每月不到40万元,而省长公署每月军费、政费支出却高达100多万元。因此,收入悬殊,省库奇绌,到1926年,财政积欠多达2000-3000万元之巨[91](P81)。严重的财政危机必然危及社会保障体制。湘省自治之前,每遇水旱灾害,省府尚可从中央获得薄资以赈灾民。而援鄂、自治之后,官赈在荒政中的主体地位迅速衰变,乃至在大饥荒面前几近敷衍了事。究其原因,军费庞大导致的政府财政拮据是主要方面。
考察民国前期湖南民众的个体财力,情形也极其相似。
由于政局动荡,战争频繁,政费、军费开支庞大,财政赤字居高不下,湖南地方军阀为维护其统治,采取种种措施向民众横征暴敛。仅以掌握湘省军政大权的都督、督军、省长搜括一项为例,我们便可观其大概。据统计,汤芗铭统治期间,通过种种手段,共吞蚀银元2391.14万元,银1268.54万两,钱票2705万串[92]。张敬尧在统治期间,搜括湖南民财多达2000余万元[83](P776-777),而湖南人民损失达6000万银元之上[85](P10)。赵恒惕督湘期间,为了弥补军政支出和财政赤字,除每年征收田赋正供360万元以外,加征各项附加高达1000万元以上,为正供的3倍;1921—1925年间,还发行公债多达2701万元[93](P143-144)。政府的肆意搜刮加速了农村经济的破产,民众生活日趋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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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前期的农村,封建土地所有制仍占主导地位,土地高度集中。如李笃真在南县占田万亩,新化陈家更是多达50万亩,聂云台也有10余万亩,衡山赵家、新宁刘家及洞庭湖畔湖田地主,其所占耕地都在1万亩以上。与此相反,湖南人民却十分贫困,许多人沦为雇农、佃农。据1917年和1919年的统计,湖南佃农半佃农在农村户口中约占80%,远远超过邻省湖北36.2%、江西57.6%、广东67.2%的水平,比全国50%平均水平也高出近30%[85](P2-3)。就地租来说,湖南农村地租虽基本维持在东六佃四,或东七佃三水平之上,但各地却不尽相同,如岳阳、临湘等地是四六租,长沙、湘乡荒年是东七佃三,丰年是东九佃一,永明佃户只能得十分之二,邵阳更是“铁租”,规定丰歉不得加减[91](P109)。贫雇农人口如此之多,地租剥削如此之重,广大民众的抗灾能力自然微弱。
高利贷也是这一时期广大民众贫困的重要根源。当时农村的借贷利率,一般为月利6-8%。而南县、华容、安化等县现金借贷月息为20%,慈利、永明、城步等县月息30%,桃源有“孤老钱”,借洋1元,过月还2元,临湘则是每元每日利息1角,1个月归还本利共8元[91](P110)。灾荒年月更是如此,1924年晃县大水,永正里何家庄农民向彩梅生活无着,向肖大忠借铜钱40千文,言定每月利息10千文,一年付利息120千文,为本金的3倍[5](P168)。即便如此,广大农民为了苟延残喘不得不纷纷举债。农村地区高利贷异常活跃,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国前期湖南民众的生活贫困。
由此可见,政府财力有限,捉襟见肘,广大民众入不敷出,穷困不堪,这决定了该时期社会抗灾能力极其脆弱,赈务当然也不能幸免,即便当时享有盛誉的工赈及贷赈亦不例外。以1924年水灾为例,湖南分会设立贷赈处,办理善后事宜,贷予沅江1.2万元以修复溃垸,而由于“灾区太广,堤工浩大,盈万贷款,尤大感供不应求之苦,终难免功亏一匮之虞”[94]。因此,从减灾防灾来看,经济落后必然导致仓储建设停滞不前,水利工程年久失修,植树造林有名无实;从救灾赈灾来看,经济落后则赈款稀少,赈款稀少则赈济乏力,赈济乏力则灾伤加重,为害加深。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经济状况的不断恶化导致的抗灾能力低下、御灾机制几近崩溃是民国前期湖南社会灾荒频至的又一深刻内因。因此,要想救灾,必先救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