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春秋战国时期妇女社会地位沦落的原因
2013-08-03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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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春秋战国时期妇女社会地位沦落的原因从西周初期起
分析春秋战国时期妇女社会地位沦落的原因
从西周初期起,周王朝的上层统治者吸取商贵族亡国的教训,更重要的是出于权力秩序调整的需要,而制定、推行了外婚、嫡庶、庙祭等一系列制度,牢固确立起宗法父权制统治,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就开始逐渐沦落。“周礼”严格规定的同姓不婚的外婚制将婚姻双方分为内外两部分。以男方为内,女方为外,内娶妻妇,外嫁女儿。前者即用聘礼取回女子,以保证父权家庭的稳定和延续,后者又称为“归”,表明女子唯一被认可的归宿是嫁为人妻。出嫁之后,她们在婆家的辈份缘夫而定,即“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26],社会等级也随丈夫的政治地位以定名,王之妻为后,诸侯之妻为夫人,大夫之妻为孺人,士人之妻方称妻,平民之妻统称“匹妇”。这种婚姻制度就牢固确立了夫妇间的主从关系。为维护父权家庭伦理和确保权力顺利分配交接而实行的嫡庶制,及由此派生的宗法制,则将同属于某一贵族的众多妇女,严格划分尊卑亲疏等级,嫡妻嫡母地位高于众庶妾庶母,而媵妾中又分为若干等级;嫡妻没有儿子而姬妾产子,按照“母以子贵”的宗法原则,姬妾可以扶为正室,其等级贵贱则全由男性本位父系宗统来确定。再者,在“国之大事,惟祀与戎”的周代,宗教性的祭典是极为慎肃重要的,祭典中等级与性别分工的礼仪十分明确,只有身为“室家君王”的男子才有资格主祭,他们的嫡配妻妇只能充任配角与助手;作为祭祀之一的祭祖妣制度,无论是天子的七庙还是诸侯的五庙,都以祭祖为主,而以妣为配。这些制度则进一步从政治、宗法、宗教等方面强化了妇女的附属身份。就正因为她们是从属于父权家庭和丈夫的,故在周代便有人称其为“属妇”[27]。也正因为她们被父母辛苦养大,却只能“归”属他人,为他人从事家务、生殖劳动,就逐渐产生了诸如“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28]之类的轻视女性的思想观念和社会文化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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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妇女社会地位沦落的历史根源与思想根源。而当历史发展到春秋时代之后,不仅上述制度照旧被沿用,而且,由于社会的急剧动荡、分化,又产生出许多使其地位继续沦落的新的社会因素。概括起来,其新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深刻变化,确立了丈夫的家庭经济统治权,使他们更有利于对妻妇进行人身控制。自春秋中后期起,由于农业生产使用铁农具和牛耕,社会生产力长足发展,奴隶主贵族的井田制已成为不适应其发展的最不经济的生产制度,而渐被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私田制所取代,至战国中期,经各诸侯国雷厉风行的变法运动的强力推动,土地所有制转型的历史过程已基本完成,“国家所授予的土地已逐渐不再定期分配,而开始成为地主和小农的私有土地”[29]。土地的所有权制既发生了变化,连带的生产与分配的关系也相应发生变化,那就是丈夫以家长身份成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在阶级社会里要想获得一份社会财富,光具有劳动能力是根本不够的,还必须掌握生产资料”[30]——从而,他们就拥有家庭生产及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可以支配妻妇的家庭生产劳动,支配她们如何按规定得到从事生产劳动及生殖劳动所必需的那份生活给养;而妻妇却丧失了社会性成人所应有的经济独立权利,成了被“供养”者,即孟子所说的“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31]的那种蓄养对象。于是夫妇之间产生了支配与隶属的经济关系,丈夫在经济上的支配就成为控制妻妇的重要手段,这用恩格斯的话说,即“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是他们的经济统治的简单的后果”[32]。再者,私有制是以有后嗣继承财产为存在条件的,而父亲要把自己积累的财富移交给他的后嗣,则必然要求后嗣血液中流的是自己的嫡传之血,出于这种需要,则必然要求妻妇在婚前保持处女身份,婚后排除丈夫以外的任何性关系。这样,“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从而保证子女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了”[33]。因此,丈夫对妻妇进行严格的人身控制,是社会生产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必然产生的历史后果。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一是愈演愈烈的掠夺兼并战争使妇女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暴力伤害,她们渴望得到人身保护,而加深了对男性的依附。恩格斯在其不朽论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家庭》一节中,引述希腊荷马史诗说,战争中“被俘虏的年轻妇女都成了胜利者的肉欲的牺牲品,军事首领们按照他们的军阶依次选择其中的最美丽者”[34],十九世纪美国
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中描述美洲原始社会印地安部落酋长虏掠妇女时,也很感慨地说:“美人与战利品是英雄时代恬不知耻地提出来的口号[35]”,凡统治者既都具有依仗权势渔色纵欲的本性,那么,他们的话同样适用于形容春秋战国时期那些权势贵族的淫秽劣迹,《墨子•非攻下篇》驳斥“好攻伐”的君主“非以金玉、子女(即女子)壤地为不足”而是以“义”以“德”而战的虚伪论调[36],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例如,楚文王闻悉息侯夫人息妫姿色妩媚,即率兵袭杀息侯,灭掉息国,“以息妫归”[37],强迫她为妾;陈哀公被郑国战败,“使其众男女别而累,以待于朝”[38],即将国内男女分开排列捆绑,以待奉献,这就是主动以女色作为郑军将士冒矢石攻城陷阵的补偿,以免他们四处搜寻而致杀人放火的举措;前506年,吴国君臣攻入楚国郢都,就兽性大发,“君居其君之寝,而妻其君之妻,大夫居其大夫之寝,而妻其大夫之妻”[39],按君臣等级强占楚国各级贵妇,以为战利品供己享用;李斯上书谏止秦王嬴政“逐客”时说,“必秦国之所生然后可,……郑卫之女不充后宫”[40],可知秦之后宫美女则多是诉诸武力从它国索取,其后秦王政发动统一全国的战争,掠夺美女乃创历史记录,六国诸侯美人就相继被他悉数虏走,幽闭咸阳各处宫中,竟达“万余人”[41]之众。对妇女的伤害不仅来自敌方,也因正常秩序被战争打乱而发生在本国内部,墨子的“守城之法”强调女子参与大军行动,须“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无并行”[42],商鞅的“守城之道”也强调“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43],不让他(她)们互相往来,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妇女不时遭受本国异性骚扰、强暴的事实。凡此说明,每当战火燃烧之际,就是妇女蒙受灾难最深之时,因而,她们总是寄希望于父兄、丈夫、亲属及乡党邻里的保护,而事事处处加深了对他们的依靠。这反过来又更使男性增强了轻视女性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