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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
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CO2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目前我国碳金融发展相对缓慢,据统计,2008年全球碳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为48.1亿吨和1 263.5亿美元,2009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额更达到1 440亿美元,根据ABI研究公司预计,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到2014年将达到3 950亿美元。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2009年6月发布的报告预测: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也纷纷参与其中。除了单纯地进行配额交易和设计相关金融零售产品外,还积极参与减排项目(CDM)的投资融资。
发达国家围绕碳排放权衍生出一系列碳金融品种,构建起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来支撑碳金融体系。与西方巨大的碳交易量和交易额相比,以2009年来说,我国的市场份额还不到1%;与西方相对完善的基于碳交易市场的碳金融体系相比,我国的碳金融体系在碳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碳金融工具的多样性、碳金融衍生品的丰富程度上都存在明显不足。
三、科学构建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的对策
1.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构建碳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我国国情,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开展碳金融制度建设的探索。要建立健全碳交易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措施,包括碳排放标准、碳交易制度等,打好宏观基础;加大碳期货市场、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实现碳交易的规模效应;开展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与服务。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制定《低碳经济法》、《资源循环利用法》、《碳金融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等,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确保我国碳金融的规范发展。
2.搭建交易平台,建立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我国已经提出2020年单位GDP的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约束性指标,完成这个指标是有难度的。
以往主要通过行政许可、排污税等非市场手段来实现,而现在要求采用比以往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手段,那就是碳排放权的市场化。我国政府可以制定强制性减碳政策,向企业分配有差别的定量的碳减排额。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必须到碳市场上参与交易,一方面促进了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达到了降低减碳成本和促进减排的目的,为实现我国十年减碳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碳金融资源丰富、市场巨大,但是碳金融交易种类少,碳交易制度、碳金融制度和碳金融平台不成熟。加强碳金融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是构建碳金融体系的必由之路。首先,要构建碳金融交易平台,统一交易市场。应构建国际性的交易平台,比如,环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为碳交易的双方搭建一个沟通的桥梁。碳交易平台不只是方便国家之间的碳交易,而且有利于中国在国际碳金融交易中争取主动权和定价权。其次,加强碳金融交易工具的创新。中国要借鉴国际经验,着手设立中国CDM基金,要加快开发支持碳金融发展的各类衍生工具,尝试开发碳期货、碳基金、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等各种碳金融衍生产品。
3.构建激励机制,加强政策性支持“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强、参与度高和涉及面广等特点,发展“碳金融”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支持低碳经济,以政策激励推动碳金融发展。实施优惠政策,提高金融业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出台合理的财政、货币优惠政策,激励金融业积极参与碳金融。通过降低CDM项目的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以提高项目的经济强度,并对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对CDM项目贷款按贷款余额适当减免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项目贷款实施利率下浮,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银行CDM项目贷款提供必要的利息补贴。建立绿色信贷担保制度,通过财政资金担保杠杆,放大环保信贷的投入规模;开通“碳金融绿色通道”,并将跨境“碳资本”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促进外资流向低碳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