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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从银行业在危机中受到的影响,我们不难看出,银行业在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结合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监管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可行性建议,希望以此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
【关键词】金融危机;银行监管;改革
2007年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化成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受此影响全球经济呈现多米诺骨牌效应陆续放缓了发展的进度,我国也不例外。银行业作为金融业的核心,其受到的影响是最大的。
认清经济危机后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在金融证券保险业市场日益开放的情况下,意识到如何化解金融风险,改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有助于中国银行业在世界银行业格局中占据有利地位,为长远的发展奠定基础。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银行监管,其本质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票据法》和《担保法》等;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第三层次是行政规章,包括《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贷款通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存单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等。[2]《银监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方面的法律[3]。银监会的成立和《银监法》的颁布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大举措,顺应了国内与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态势。但我们必须意识到,银监会的成立和《银监法》的颁布只是迈出了第一步,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或化解银行业存在的问题还值得思考。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的法制建设落后虽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三个层面对银行业监管做出了规定,但是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着法律空白、缺失以及不适应现代银行业发展的问题。如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中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不够完善以及金融机构市场的准入制度存在缺陷等。
2.监管权不明确
《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在对各金融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的规定上,存着规定不明确或者在某类机构上指定了过多的监管主体等问题,造成大量的监管盲点、重复监管与监管冲突,引起三家监管机构出现对有利监管对象进行争夺、对交叉责任进行推诿的行为。[4]3.缺乏严格的监管制约机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法律机制,同时也没有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监管成效。[5]由于这一制约机制的缺乏,致使监管人员在对银行依法监管的过程中无人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其是否秉公办事,廉洁公正;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利益;
在审慎银行经营行为时无人对其行为进行监管。
三、对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但它同时又是一个风险集中的行业。“没有有效的金融管制,真正的货币安全就难以实现”[6]因此,加强银行监管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