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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偏重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的阶段(1993-1994年),强调中央的分支机构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侧重于管资金、分规模,转变到加强监管上来。但监管方式主要是整顿式、运动式,监管内容以合规性为主。
3、金融监管立法阶段(1994—1997年),随着我国体制的逐步确立。要求金融监管法制化呼声很高,我国金融领域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及《外资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法规,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
4、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1997年-2003年),吸取东南亚的教训,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深化。又逢加入WTO这一特殊机遇,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化改革,并朝着国际化逐步迈进。这一时期,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银行也进行了重大改革,从按区划设置分行改变为按经济区划设置。
5、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飞跃阶段(2003年至今),这一阶段,我国的银行立法在2003年底有了重大突破和调整。在2003年12月27日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并同时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立法上明确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随后专门成立的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大部分被分出由银监会行使,当然作为中央银行仍然履行一些特定的监管职责。立法的重大调整无疑预示着要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银监会成立后,为了防范银行风险,履行监管职责,着重在制度上推出了很多好的措施,发布了大量的规章。2006年1月15日,银监会就此专门又发布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核心指标》)。
三、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思考
(一)商业银行风险监管需要立法保障
从完整的意义上看,金融法律制度包括三个方面,即维系金融市场正常运作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各种民商事法律规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银监会成立后,大力加强监管法规建设,行业法治明显改善。一是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大量适应银行业审慎经营所急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逐步建立了依法监管的法律运行机制。在规范银行业审慎经营的同时,银监会还颁布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提高依法监管、依法行政的水平。三是提高监管规则透明度与监管效率。银监会成立后,国内银行业监管的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并根据新的监管发展需要,全面清理了以前发布的三百多件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是积极营造有利于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法律环境。银监会成立以来,重视营造有利于改革开放的法律环境,推动了银行业改革开放进程。五是注重加强法规的后评价与更新。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还会出现新的情况,立法工作部门应关注这些新的动态,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