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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对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影响研究(9)

2013-12-12 01:10
导读:上述几种方式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欺诈方式,在UCP600规定下审单的过程更加严谨,但是新的规定加大了开证行的责任,同时又缩短了单据处理的时间,开证行

  上述几种方式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欺诈方式,在UCP600规定下审单的过程更加严谨,但是新的规定加大了开证行的责任,同时又缩短了单据处理的时间,开证行在审单时就要慎之又慎。另外在新的规定下有权转让自己开立的信用证,虽然在信用证业务上更加方便简洁,却给不法分子留下了空子,伪造信用证的风险将给银行审单业务带来极大的挑战。

  4.3  银行信用证业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4.3.1  按制度办事,从严审查远期证业务

  防范风险的关键在于开证行严格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对开证人做全面的审查:

  (1)审查开证申请人资格及开证条件。

  (2)开证申请入的近期业务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及负债状况、信用等级,已开证未付汇情况记录及原因等情况。

  (3)审查开证担保人的合法性、经营状况、盈利情况、负债状况和资产流动性情况。

  (4)了解受益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及以往的业务合作情况,尤其对金额较大的信用证交易,更要加强对受益人资信的调查。因为受益人的资信直接影响到此笔业务的成败。有的受益人伪造单据进行诈骗,出口货物以次充好,以少充多或与进口商相互勾结联合欺骗银行。因此对受益人资信的调查也尤为重要。

  4.3.2  加强保证金,贯彻统一授信制度

  对远期证必须落实足额保证金或采取同等效力的担保措施。保证金收取比率与进口商资信、经营作风、资金实力及进口货物的性质和行情有着密切关系。对风险较大的必须执行100%甚至更多保证金。对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4.3.3  严格付款期限及进口商品的审查

  远期信用证虽是银行对企业的贸易,是为解企业燃眉之急而为,但企业应该是专款专用,逐笔收回,不能周转的。一个业务流程结束后,应该归还银行,企业再使用时再申请。如果一个进口商两个月的投料生产加工加上一个月的销售回款期,一个完整的生产周期是90天,那么他的开证申请是180天或360天,都是不合适的,应该压缩远期期限,减少银行风险。同时对进口商进口热门敏感商品,开证行也更应谨慎,必须确认进口商有进口合法途径和方式,增加保证金比例,并落实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对许可证商品在开证前要核验许可证的真实性。

  4.3.4  重视对远期证的后期管理

  首先,要重视改证。有的银行开证时严格把关,信用证开出后,对其修改放松了警惕,最终导致业务风险发生。因此,对信用证的修改,尤其是对增加金额,延展效期,修改单据和付款条件都应该像开证时一样严格。

  其次,注意搜集有关进口商的负面消息。有的银行收单经申请人承兑后,就把卷宗束之高阁,专等到期申请人付款,一旦进口商在此期间出了问题,银行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因此,要注意对进口商跟踪,及时掌握进口商的销售、经营、等情况,要了解进口商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处罚或吃官司,甚至要赔偿大笔款项之类的消息以便及早做出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从银行的角度看,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为此,银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单证审核能力是尤为必要的。

  此外,UCP600仍然留有一个未决的问题,那就是不符点收费。关于不符点收费,相关研究者早已关注,认为不符点收费为不合理收费。至于其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应为本职工作;二是有的司法机构认为收取不符点费可以意味着银行接受了不符的单据。对此,信用证中常出现如下条款:“All costs arising from discrepancies in documents are born by beneficiaries .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an ailanthic acceptance of discrepant documents”(由于单据不符而产生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这并不意味着开证行自动接收了不符单据)虽然UCP600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我国银行在收取不符点费时,必须注意到相关司法机关的态度倾向。

  结  论

  UCP600下的审单标准在吸收商业,航运业,业以及界最新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实现了对UCP500的选择性继承和发展,新的审单标准不仅更加适应新世纪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更能明显推动信用证制度与国际贸易制度的进一步契合,特别是对银行业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第一章通过UCO500与UCP600的差异分析,引出了新规定的变动情况:银行审单日期有7天缩短至5天,不符单据的处理方式由两种增加到四种等等,这些修改提高了审单的效率和成功率;第二章接着了UCP600对银行责任的规定及相应变化,如增大了开证行的责任等;第三章着重分析了UCP600新规定对银行信用证业务方面的影响,得出了UCP600加强了信用证业务的严谨性,提高业务效率,同时加强了对受益人以及开征行的保护的结论;最后一章从信用证风险问题角度分析了新规定下,信用证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特别是新规定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对于银行业信用证业务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只有严谨的态度和谨慎的处理方式才能尽可能的减少风险的产生。因此本文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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