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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证券监管的法制建设
手段是证券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使证券监营有法可依,从而规范证券,扣击各种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秩序。
目前,我国证券立法工作还不到位,唯一的一部较系统的法律文件是《证券法》但仍有许多缺陷,如对国有股和法^股问题、关联交易问题、场外交易问题等仍未予以规定,而在对证券投资人保护的民事责任规定上更是存在欠缺。在《证券法》中涉及到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捣多条.但这些条款大多为责任和刑事责任,涉及到民事责任的很少,即使是这些条款,对如何进行法律补偿以及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进行规定。另外,人世后,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加深,证券跨国(境)发行与交易的行为愈来愈多,其中的诸多法律问题也口益显现出来.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给从事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带米了法律适用上的无所适从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确定性。关于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性问题.我国《证券法》及一系列证券法规对此规定也很少。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因此,我们应借鉴美、英等国的成功经验.确立我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一方面可遏制外国证券法域外效力越伸越长的触角.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保障境内发行人、承销商的权益和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顺利进展。具体措施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修订《证券法》,载八有关域外适用的条敖并明确规定找国证券法的规制范围;二是在《证券法》中确立有条件域外适用的原则.而关于法律冲突问题,有关证券的冲突规范上更是几近空白,《证券法》对此避而不谈.规中仅有的几个冲突规范也不尽科学、台理如《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29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争议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规定不仅困自身的封闭性而存在缺陷,而且未能解决其他典型的涉外证券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即使新近由中国研究会推出的民间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三稿),对证券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制也不尽如意:
基于此,我国应加快立法步伐,尽快推出比较科学、合理的证券冲突规范。在立法体例上.根据我国对证券定性的习惯及冲突规范的规制传统、未来的国际私法典中如不设“公司”为专章,则宜集中列于债权部分;在立法内容上,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将涉外证券法律适用的主要方面详细地列出来。
(四)深化证券监管工作的内容
为了应对人世后不断涌人的外国投资者、中介机构的挑战,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过渡,在逐步开放的五年过渡期内,证券监管工作的内容不但要包括加强列证券市场的监管而且还要包括加强对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对投资者、中介机构的培养和引导。首先,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小,证券品种单.不能适应人世的外资的冲击,所以应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证券品种:其次,加强对、中介机构、投资者的监管。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要帮助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尽快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逐渐走向正规化,树立起良好的资信,全面提高其素质。
(五)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组建一体化的业监管体系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由于混业经营将是我国人世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我国在目前的保护性过渡期内应该改变以往的分业监管体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与方法具体来讲.、证券、三个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彼此分工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体系,加强整个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对策,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制度,如通报制度、质询制度等。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另外,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总而言之,人世后,我国只有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调整和完善证券监管体系,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水平,才能保住我国证券市场和市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找国证券市场国际化,使我国真正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