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在中国的实践(1)(2)
2014-05-04 01:08
导读:2.按照孟加拉模式在中国建立起来的小额信贷机构的性质含混不清。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来的小额信贷机构有些是政府性质的,其服务是由政府提供的,也有
2.按照孟加拉模式在中国建立起来的小额信贷机构的性质含混不清。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来的小额信贷机构有些是政府性质的,其服务是由政府提供的,也有些是由企业或者其它机构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性质含混不清将导致相关法律、监管措施难以出台,而孟加拉模式在中国也就难以持续发展。
(三)法律问题
在国际上已经运作成功的小额贷款组织模式,在我国一直发展迟缓,目前总贷款量不足10亿元。小额信贷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瓶颈还在于法律政策层面。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法规予以支持,缺乏对小额信贷组织的明确的法律定位以及对其性质的明确规定,这些都将使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和盲目性。不确定性和盲目性意味着较大的风险,这不仅使小额信贷的服务提供者望而却步,同时也使欲进入该类金融服务领域的职员止步不前。这样孟加拉模式的发展自然也就困难重重。
(四)监管问题
由于中国缺乏对小额信贷组织性质明确的法律定位,孟加拉模式在中国自然就面临着监管缺位问题。从事金融活动的各种小额信贷机构由于性质上的差别,在事实上陷入了金融监管盲区,似乎谁都管得,谁都又管不得。因此,尽管扶贫社进行了十几年的有益探索,但在进行很多业务操作时屡踏“禁区”,遇到一些无可奈何的尴尬。
(五)管理问题
孟加拉模式虽然在其它的国家取得过辉煌的成绩,但是由于中国的国情有所不同,孟加拉模式在中国的发展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再加上法律的缺位,使得这种小额信贷机构的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另外,由于小额信贷机构不确定性较大,对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吸引力不够,出现了员工素质普遍低下的问题,这给管理也带来了不少麻烦。因此,孟加拉模式的推行从管理结构到人才储备都面临着较大的改造和调整,而这些却不是朝夕之间就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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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环境问题
信用环境的好坏决定于小额信贷者还贷的能力和意愿这两方面。一方面,小额信贷的对象就是贫困人口,其中大多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由于农业要受自然环境因素和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农民又缺乏足够抵御风险的财产和经济能力,这就会使农民有可能因为亏损而无力还贷;另一方面,由于小额信贷无需抵押担保,加上农民普遍文化素质低下,长期以来并未形成良好的信用观念,一旦个别借贷不还者产生了示范效应,则很容易造成拖欠贷款行为的蔓延。由此可见,良好信用环境的缺失也阻碍了孟加拉模式在中国的持续发展。
(七)融资环境问题
资金来源狭窄,一般来说只靠发起人的资本金和有限的捐助作为资金的来源,因为最初的政策设计不允许小额信贷组织通过吸收存款来获得资金。而中国整个农村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金融环境很差,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发展相对滞后,金融服务能力有弱化的趋势,存款不断转移到大城市,造成了资金的严重外流。这就使得原本资金来源狭窄、实力薄弱的扶贫社进一步陷入了“资金饥渴”,成为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最大障碍。
[4] (八)利率问题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小额扶贫贷款名义利率一般为7%—10%之间,但实际利率为百分之十几,远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事实上贫困户使用小额扶贫贷款创造出的效益有三分之一左右付了利息,其余部分除了生活所需和其他税费,用于积累和再生产的已所剩无几。因此,面对扶贫社的农村小额贷款,很多农民的反应是“孟加拉高利贷”。诚然,孟加拉贷款利率的确是高于一般的商业贷款利率,这主要是由于高成本的贷款运营和艰难的贷款使用监测而导致了管理和交易费用相对较高。在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机构网点设置、管理人员和费用开支也不断增加,困于资金来源约束,一些扶贫社不得不通过提高借款利率、增加单位贷款收益的方式来弥补。提高贷款利率,加大了贫困户的贷款成本,削弱了小额信贷“扶贫”效果,这就形成了一对难以妥善解决的矛盾。
[5]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四、孟加拉模式顺利“中国行”的对策建议
应该指出的是,孟加拉模式“中国行”是指孟加拉模式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的发展,而并不是其模式简单地复制。笔者结合中国具体国情,提出让孟加拉模式顺利“中国行”的几条建议。
(一) 理顺观念,创新观念
1.理顺观念。按小额信贷的不同经营目标可以把小额信贷机构分为扶贫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和盈利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前一种以扶贫救济为主要目的,利率不会高出一般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太多,主要是由国家提供的扶贫基金作为资金来源,由政府主办,重点扶持贫困人口中创收能力很弱的那部分群体;而后一种则以经营盈利为首要目标兼顾扶贫,贷款利率很高,可以由其它合乎要求的非政府组织或群体主办,作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主体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创新观念。创新观念的核心在于对穷人的正确认识。“穷人”这个词仅仅代表财富的暂时匮乏,而并不代表其能力的匮乏。我们要相信穷人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致富的,相信穷人是值得信赖的。需认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必须提高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通过
培训和鼓励农民积极参与,激发他们的潜力和动力,让他们自己为自己扶贫,这样也就可以使扶贫由被动变为主动,极大地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和效果。
[6] (二)改善宏观经济金融环境
1.利率市场化。在国际上几乎所有成功的小额贷款机构,都有着远高于一般银行的利率。例如,在印度尼西亚,商业利率是18%,而小额贷款利率是28%以上;在印度,商业利率12%—15%,小额贷款是20%—40%,在孟加拉,商业利率10%—13%,小额贷款利率在20%—35%。一般说来,小额贷款的利率都要比商业贷款利率高十个百分点以上。而在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利率比一般银行的利率高不了多少,所以我们应该逐步放开小额信贷利率使之向市场利率靠拢,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又可以把钱贷给真正需要资金的穷人而不是那些企图以低息获取资金的富人或其他人。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2.改善融资环境。小额信贷资金的来源有以下几个途径:政府拨款、金融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捐助或贷款、吸收存款。在这几个途径中最重要的应该是吸收存款,在广大的农村中拥有富裕资金的人并不少,他们也通过放高利贷的形式把资金借给那些需要资金的人,农村的小额信贷机构应该使这种信贷交易活动合法化,即以优惠利率吸收他们手中的富余资金,并贷给需要资金的人。当然,融资环境的改善也有赖于政府、金融机构和其他非政府机构的通力合作与支持。
3.进一步改善信用环境。在我国,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刚刚起步,还很不完善,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加快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此外,中央银行、政府及相应的监管机构也有义务为信用环境的建设做出努力,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应该通过各种措施加强协调,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采取行政手段帮助银行或其他担保机构清收欠款,同时还可以将个人与企业的信用状况与行政处罚联系起来,以提高违约成本,共同打造诚信体系。
4.完善法律政策环境。为促进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包括制定小额信贷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明确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允许微观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等。在2006年底尤努斯来华访问期间,我国相关领导人与其进行了交流并表示,在改造现有农信社之外,我国应允许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在“只贷不存”、“服务三农”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小额贷款组织合法的地位和发展空间。同时,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指出:“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这些信号都强烈地预示着将来我国会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放开农村信贷市场,允许更多的非金融组织参与小额信贷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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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善监管环境
可以考虑建立一个诸如银监会之类的专门监管微观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采用风险评估标准,机构要定期做出独立报告,设计和比较各个微观金融机构业绩的方式,从而帮助客户和捐款人获取相关金融机构业绩表现的更充分信息。此外,要明确监管主体,避免交叉、共同监管所导致的混乱局面。
(四)提高小额信贷机构的管理水平
首先,小额信贷机构应该按照农户的需求和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与方向,不断提高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以适应农户的需求而提供相配套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其次,小额信贷机构应根据小额信贷的特点和农村的特色发掘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方式,这样既可以降低自己的经营管理成本,又能够为农户提供有效的服务。最后,提高管理者和员工的素质,因为这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关键,是各种管理措施发挥作用的前提。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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