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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监管的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处于区域性试点阶段,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1990年,国务院决定分别成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的一些股份公司开始进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试点。1992年,又开始选择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二阶段从1992年到1998年,国务院了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的经验教训,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证券市场开始成为全国性市场,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由地方监管为主改为中央集中监管,并通过不断调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走向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第三阶段从1998年到今天,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时期。中央政府1997年、1998年通过了一系列改革措施,确立证券市场的中央集中管理模式,为1998年中央政府开始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奠定了基础。证券市场成为中央政府解决国有(尤其是中央国有)企业困境所需资金的主要筹集渠道。大力发展直接,以减轻压力成为共识。证券监管机构的任务由规范转变为“规范加发展”。中央政府为了取得证券市场全部管理权限,采取了许多措施。例如废除了带有浓厚地方政府色彩的额度制,关闭了地方证券交易中心,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重建了监管机构,并积极促使《证券法》颁布实施,使证券监管机构获得了明确规定的地位,完全取得了证券市场的监管权力。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监管模式。1998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工作改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行使对证券市场的所有监管职能,并对地方证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垂直领导,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起到辅助监管的作用。这次改革标志着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模式基本形成。同年l2月9日通过了《证券法》,该法与《公司法》一同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修改,这两大基础性法律的修订,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保障,并为证券监管的法制化发展奠定基础。
三、启示
政府的监管需要自律组织的配合,自律组织在市场竞争压力下,又强化监管的动力,但在法规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无序竞争又有导致放松监管的可能,而有序的竞争则需要政府来提供。为了提升本国证券市场的竞争力,以自律监管为主的国家也开始强化政府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来自于政府的监督管理和来自于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有效克服了集中型监管模式效率低下和自律型监管模式随意性太强等缺点,在规范与效率之间达到了较好的平衡。从国际范围看,这一模式代表了未来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采取类似于美国的政府主导的集中型监管模式。由于政府主导的证券监管模式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加之中国证券市场有其自身发展的特点,因此在如何完善健全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针对当前我国证券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