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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发达 创新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有着重要的意义。文章主要通过分析美国、英国和德国三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学习发达国家证券监管模式的精华,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各国证券市场规模急剧扩大,金融产品创新迅速发展,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然而,证券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证券市场作为整个市场体系的一部分,同样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这种市场失灵导致价格失衡,使证券市场本身无法实现高效、平稳、有序运行,进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资本有效配置功能的发挥。正是由于这种市场失灵,政府需要对证券市场的运行进行,以确保者的利益,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股市的大起大落,保证证券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确保证券市场的竞争性和完善性。证券市场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证券市场自身的高投机性、高风险性特点决定了监管对于证券市场是尤为重要的。证券市场监管,是指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内在问题为目的,通过、、等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干预、管制和引导。
目前,发达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大约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监管模式;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监管模式;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型监管模式。
一、发达国家证券监管模式
(一)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为集中型监管模式,即由政府下属的部门,或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只起协助作用。日本、韩国、巴西、新加坡等国也采取这一监管模式。
目前,美国证券市场监管已建立起以《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确立了维护证券业的安全性、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监管宗旨。除此以外,政府还辅之以一系列与证券基本法相配套的证券关系法、各州的法律和判例,~1](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施行法》以及(1995年内幕交易私人诉讼改革法》、各州的《蓝天法》等,共同构成健全的美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