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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改现金分红相关规定,作为再筹资必要条件从中国发展来看,大多数处在成长期,需要大量的现金进行项目、技术改造和兼并收购。因此,通过强制标准来影响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对上市公司会产生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而且“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派现已成为不少上市公司进行盈余、调高净资产收益率的手段之一。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来看,上市公司是否采用现金股利政策,理论上主要取决于利润,留存公司产生的边际投资收益率是否会高于边际投资收益率,如果高于社会边际收益率,留存公司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否则应以现金分红为宜。另外,如果出于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确实要把现金分红作为所有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一刀切,至少应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分行业来实施这个政策。具体来讲,对于新、激光、生物、信息行业等朝阳行业的上市公司,它们需要不断追加投资,其股利政策必然倾向于利润留存,而不是现金股利分配;对于钢铁业、石化业、造纸业等属于夕阳行业的上市公司,它们急需大量现金进行资产重组、战略转型或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用现金股利分配作为这些公司再的条件无疑是“杀鸡取卵”;而对于公用事业等所属行业发展稳定,增长有限的上市公司,它们的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比较稳定,在没有好的资金投向或投资风险较大时情况下,应该以丰厚的红利来回报投资者,对于这样的公司,用现金股利分配作为这些公司再融资的条件是很有必要的。
(四)加强投资者的风险,培养正确的投资观念在进行投资之前,投资者应当清楚了解所要投资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包括观察上市公司3年至5年的年报是否存在过多的发生大幅变动的数据或是异常数据;上市公司近几年是否派发现金股利以及如何派发,这关系到投资者切身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上市公司近期的股价是否稳定,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价浮动不定,则可能存在上市公司借上市圈钱的嫌疑,投资者应谨慎对待;上市公司的管理者近几年有没有变化,如果新管理者上任后与上任前的业绩相比有没有提升,这关系到现任管理者的经营能力,也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能获得回报。如果投资者缺乏足够的相关知识,也可委托正规的投资公司或类似机构进行投资,这样既可正确投资,又可保证收益的获得,降低了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