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论股权结构改(2)
2014-12-17 01:09
导读:(三)加强对中小者的保护 我国当前的民事责任制度十分薄弱,有必要增加《证券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条款,以适应证券的快速发展。此外,制定相关的,
(三)加强对中小者的保护 我国当前的民事责任制度十分薄弱,有必要增加《证券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条款,以适应证券的快速发展。此外,制定相关的,规定共同的侵权行为及损失规则时,可以突出规定证券市场中的侵权行为。在上述对中小投资者加强立法保护的同时,也应提高有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德国、荷兰等已经建立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专门机构,这类机构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可以发挥如下作用:第一,代表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等权利;第二,代表和组织中小股东行使诉讼权和其他救济权,在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时,为他们寻求救济,提供援助;第三,向中小股东提供有关参与公司、依法行使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咨询,向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见和建议。我国可以考虑设立此类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专门机构,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来源可以考虑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提取。强化中小股东的程序性权利。第一,在特殊情况下,明确赋予中小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二,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应该扩大。一般情况下,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至少应该包括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第三,设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以完善中小股东的诉讼请求权力。
(四)规范的股利分配行为 1.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的制定和信息发布。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现状,通过制定符合运行规律的政策法规,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对投资者的引导。
(1)对于大量送股、转增和配股的股本扩张倾向应因势利导。支付股票股利将扩大股本,在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稳定的前提下,下一年的现金股利支付必将增加,要求上市公司有一定的利润做后盾。公司决定送股而留存收益用于未来发展,一方面证明了经营者对以后盈利的信心,另一方面说明公司确实拥有投资价值。但是,我国目前现金股利支付极不稳定,公司由于内部人控制有将留存收益用以扩大供经营者支配的资源和资金浪费的现象。因此,可以把送红股视同新股发行,要求公司在年报中公布资金用途、投资方向和收益预测,这样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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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分红与再的“挂钩”政策,避免非良性分红。为了遏制上市公司忽视对股东的回报以及不断通过再融资进行“圈钱”的现象,2000年以来,政府监管部门制定了分红与再融资的“挂钩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为了配合再融资计划,迎合政府监管部门,由原先的现金分红“不足”走到现金分红“过度”。也就是出现了超能力分配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再融资监管政策的相关指标,尤其是容易被上市公司人为调节账面价值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可以考虑有关监管指标的引进。
(3)对于习惯性不分配的上市公司,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公司的多年不分配不仅会使投资者的投资动机出现改变,而且会使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国外,有禁止机构投资者投资于长期不支付股利公司的规定。还有的对每股未分配利润达到一定金额而不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课以一定税负。证券监督部门可以借鉴国外这些做法。
2.改变会计处理方法,引导公司正确的股利分配观念。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是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股本”,它既不影响资产、负债,也不影响股东权益总额,仅仅是股东权益内部构成的一个调整。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关键问题是应当将多少数额的“未分配利润”转作“股本”。美国的会计制度规定,当股票股利的发放率低于25%时,股票股利的每股价应按公允价值来计算,通常以市价作为其公允价值。可见,按股票市价实施送股的方式对上市公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只有上市公司的盈利很高的时候才能进行高比例的送股。而这样高的盈利往往是很难达到的,所以美国上市公司较少采用送股这一形式,更不用说高比例送股了。但是,按照我国会计制度对股利分配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股是很容易实现的。为了遏制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股这一现象,真正让投资者得到投资回报,可以考虑调整会计处理方法,如将股票股利的每股价格按照当期的股票市价进行计算,这种处理方法也适用于转增股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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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 有效的股票市场是建立在充分的信息披露基础之上的,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确保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证,也关系到股票市场能否正常运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公司上市后应定期和临时披露的各种信息做了列举,使得信息披露成为上市公司的法律义务,这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大作用。但这还不够,还应尽快制定《证券交易法》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准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规范和完善预测性信息、分部信息和责任信息的披露。此外,要加强执法力度,对上市公司违法的披露信息,故意隐瞒或歪曲重要信息的行为严加惩处;对公司领导人授意或强迫会计人员伪造会计数据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为虚假信息流入社会大开方便之门的要从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