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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入WTO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3)

2015-01-01 01:40
导读:2.独立董事制。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与董事会的其他成员相比,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独立性——独立于及层。独立董事一般具有独立于公司的

  2.独立董事制。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与董事会的其他成员相比,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独立性——独立于及层。独立董事一般具有独立于公司的人格,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有效地监督其他董事的行为从而保护所有者的利益。

  目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从实际操作情况上看,与国际普遍实行的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独立董事的产生多由大股东向董事会推荐,难以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大股东发挥监督职能。二是独立董事多是某---领域的专家,但缺乏全面的相关知识,如、、等,致使其无法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决策作出正确的判断而造成失职。三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具体法规制度,造成独立董事执行监督职能无法可依的局面。针对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从独立董事的产生、履行职责等方面建立对独立董事的监督机制,使其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真正代表中小股民的利益行使监督职权。

  3.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发行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公众投资者公告的活动。信息公开制度是各国证券法的重要内容,贯穿于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我国证券法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有些上市公司与券商或机构投资者联手,通过操作利润和信息来操纵市场价格,这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监会应加强上市公司强制性定期披露信息的频率,并且扩大现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4.“保荐人”制度。是指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限内,保荐人需继续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中提出的目标,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

  5.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此建议是借鉴美国的相关做法荚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该法案直接结果是创建了会员制非盈利性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并要求所有证券商必须成为该公司成员。同时,美国证监会还专门成立了投资者与援助办公室,该办公室每年分析和受理超过计50000件来自社会公众的投诉和咨询。这些措施都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

  6.改革证券商及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我国目前对证券商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但实践中一些制度的作用并不理想。如网上证券业务要进行资格审查,但其实未获网上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商也在开展业务。我国网上证券经济业务实行注册制或备案制已是大势所趋,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转向制定网络证券经济业务的规划、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另外,证监会还可根据各项业务开展的风险性大小进行分门别类,对经过风险小的业务应放松管制,对于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业务,进行严格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增强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威性。

  (二)事后监管:法律责任的加强

  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这三者分别从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我国利用行政和刑事的手段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的做法已有十多个年头,但这些执法手段只是部分地抑制了违法犯罪行为,并未能充分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国内界提出许多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其中值得采纳的建议如下:(1)立法。通过证券法的修改强化民事责任,使股民能够依法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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