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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者的不正当需要产生腐败动机。需要会直接产生行为动机,但不是所有的需要都会如此。人的需要是极其复杂的,而且经常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因而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场合所表现出来的需要的强烈程度也各不相同。那些一时不迫切、不强烈的需要,甚至还未被自己意识到的需要就不可能直接转化成行为的动机。对于监管者来说,他们对腐败对象(如金钱、物质享受等)的需要尽管也客观存在,但在正常情况下并不是最迫切的,所以要使这样的需要转化成强烈的动机,就取决于外界刺激。
2.外部刺激诱发腐败。由于腐败对象的刺激(诱因),监管者对某种需要会逐渐强化,从而形成相应的腐败动机。在形成某种腐败动机之前,监管者会对其刺激物进行权衡,并通过期望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收益与风险的比较等进行认同与否的判断。如果实际收益与期望值相符,且收益远远大于风险,那么就可能取认同态度,从而形成相应的腐败动机;反之则采取不认同态度,则无法产生腐败动机。
3.制度漏洞、监督弱化使腐败动机转化为腐败行为。腐败动机产生之后,监管者就会千方百计地寻找实施腐败行为的机会。在法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且监督力度大的情况下,腐败者无机可乘。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竞争十分激烈,相关的制度还不完善,从而有很多可乘之机。特别是对于腐败动机极其强烈的监管者来说,在机会不充分的情况下,甚至会人为地创造机会。所以,如果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同时周围也有利,监管者就会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甚至不择手段侵害和他人的利益。
4.满足感、外部查处对腐败行为的影响。腐败行为目的达到后,一般来说一定时间内都会有一种满足感。如果在相当的时间内相安无事,腐败者会增强对自己的信心,并纵容自己的私欲进一步膨胀,产生新的需要,同时使通过实施腐败行为来满足需要的动机得到正强化,如果遭到查处,则腐败者得不偿失,会对其贪欲产生负强化作用,进而会校正自己的需求,弱化不良动机。实际上,腐败是不可能完全遭到查处的,那些具有强烈腐败动机的监管者会抱侥幸而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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