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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法要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取向。在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立法方面,要强化商业、券商和等主体在建立完善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机制,强调的自律作用,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并注意为金融机构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
4.金融立法要坚持培养全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法治意识的取向。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知识,并在全社会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在加强金融法治意识的过程中,要重视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建立,要培养公众和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法投资观念。最后,为了完善我国金融立法,还要对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式的清理汇编,以此提高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展望未来,中国金融业只有深化改革、完善金融立法,别无他路,而贯穿其中的主线则是金融法制化——这个恒久的主题。我们只有建立成熟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强化金融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才能有效地抵御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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