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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美国;;证券监管体制;启示
[论文摘要]美国是实施政府主导型(又称集中统一型)证券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中国的理想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应该是:在以政府为主导的中央证券监管部门的集中和下,充分发挥中央证券监管部门垂直领导下的地方证券监管机构的作用,实行中央与地方、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美国的证券市场是目前世界上最庞大、最发达的证券市场,它的发行市场、流通市场、发行品种、市场容量、市场发育程度等,在西方中都是首屈一指的。近年来,它更是呈现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股票流通性显著增强、市场发育程度不断加深的强劲势头。与此同时,美国的证券市场也自称是运行最自由、管理最严格的证券市场。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以其实用性和高效性为众多国家所效仿,也为我国证券监管提供了许多启示。
一、美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美国是实施政府主导型(又称集中统一型)证券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即以政府为监管的主导力量,制定系统的证券法规,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
1、系统、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就致力于对证券市场进行详尽的立法,经历半个多世纪的补充、修改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驾驭着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在较为健全的证券立法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又建立起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统一管理的层次分明、覆盖面广、权威有效的证券监管体系。
目前,美国证券市场监管已建立起以(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确立了维护证券业的安全性、有效性、保障者的合法权益的监管宗旨。例如:(1933年联邦证券法》主要是以公开原则规范证券的第一次发行,要求对证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证券给予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禁止以欺诈手段销售证券,违者将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1834年证券交易法》则主要规范证券发行后的交易行为,包括对、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交易行为的管理,禁止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并明确规定了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法律地位和职责。(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则是在现代科技广泛运用于各领域的背景下制定的,它除了再次强调SEC的职能外,特别鼓励和倡导国内证券市场采用新技术。上述三法在美国起了“证券”的作用。除此以外,政府还辅之以一系列与证券基本法相配套的证券关系法、各州的法律和判例,如(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施行法》以及(1995年内幕交易私人诉讼改革法》、各州的《蓝天法》等,共同构成健全的美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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