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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中、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众所周知,完备的立法体系需要一个集中、权威、高效的机构来保证其执行。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是这样一个机构。它依据《1933年联邦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创建,是一个独立的、超党派的、准司法的机关,行使着美国证券监管所赋予的职责。SEC在机构设置上以纵横交错为特色,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体系,以完成对证券的全面监控任务。
SEC总部设在华盛顿市,下设公司财力部、执法部、管理部、市场监督部等职能部门;还在全国各地的11个城市中设有地方或地区办公室,负责当地的证券执法。SEC的职责和职权包括:(1)负责制定并调整有关证券活动的管理政策,制定并解释证券市场的各种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2)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一切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根据授权对证券交易中的投诉和其他可能违法的迹象展开;(3)当案件涉及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会员、注册的经纪人或中间商时,SEC有权进行诉讼并作出判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4)当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欺诈或者其他违法事件时,SEC可以诉渚法院要求给予民事罚款或将证据移交司法部,请求对当事人予以刑事诉讼。
由于SEC在组织设置上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隶属于总统、国会、最高法院或者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如部或联邦储备等),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其保证证券市场信息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职权,这就保证了SEC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权威性是无与伦比的,从而形成了一个集中、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执行命令非常迅速,监管效率极高。
二、美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利弊
美国证券监管虽然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体制,但其自律管理也相当发达,并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证券自律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联邦证券交易所隶属于SEC,执行SEC的部分职能,管理全国各交易市场。联邦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股份企业,在SEC的监督下,通过制定本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会员,实现自我管理。所有在联邦级证券交易所参加交易的集团、公司、投资机构、证券商和经纪人都必须在交易所注册为会员,接受交易所的监督指导。二是场外证券商的自律。“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负责管理全国场外交易市场上的所有证券交易活动。它也实行会员制,吸收场外交易者包括、投资机构以及个体证券经纪人为会员,负责所有会员的注册,并主持注册和调查,同时,利用化的系统、报价系统和转账清算系统,监视场外交易中的证券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变化,防止不法交易的发生。
美国的政府主导型证券监管体制优点主要有:(1)管理机构超脱于市场参与者之外,能够更为公平、公正、客观、有效、严格地发挥监管职能,从而更为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协调证券市场乃至与国外证券市场的关系。(2)具有专门的证券立法和统一的证券法规体系,有力地提高了证券监管的权威性和管制的深度与广度,突破了跨地域的管制界限,监管力度更加强大。(3)政府监管机构作为居于超脱地位的纯机构,其非利益导向性使之更为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4)政府部门在监管结构中的最高地位使得政府监管可以有效限制自律组织的“自利”弱点并加以合理和引导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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