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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自我监管意识,以弥补政府主导监管的弊端。毫无疑问,现阶段的、体制与发展的国情客观上要求确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集权管理,但选择集中立法管理并不意味着对自律管理的抛弃。市场自律监管在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方面的敏感性、高效性和低的优势已越来越被认可。美国近些年在加强自律机构自我管理方面所做作的工作就足以证明这一点。我国的自律机构,尤其是交易所,在一线监管中具有的低信息成本、应变灵活性和敏感性等优势,是政府部门无法替代的。我们应尽快完善交易所在组织和发展市场方面的激励机制,加强交易所在持续信息披露、市场股价异常波动和一般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的监管权责,以利于建立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监管制度功效。
3、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及其自身建设。政府主导型体制下,权力集中的主要弊端就是集中本身带来的官僚主义和监管低效率。对此,必须设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以防止官僚主义行为,避免管制者被利益集团所“俘虏”,提高监管与服务的质量,从而确保证券监管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证券监管机构内部控制的核心在于以高效廉政为本,要制定并有效实施约束监管人员的内部规章和责任制度,并辅之以高薪养廉。外部监督的关键在于提高监管透明度,形成公众对监管行为的有效监督、评价和及时反馈,并不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人员的培训,在实践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1998年以来,我国证监会推出的各项改进措施,包括公开监管工作程序、公布证监会内部工作纪律、设立证监会主席热线电话、颁布证监会工作人员守则等等,反映出证监会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提高监管质量的决心。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中国的理想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应该是:中央证券监管部门的集中管理、调控、监督和下,充分发挥其垂直领导下的地方证券监管机构的作用,调动证券自律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的有效结合,运用和市场调节手段实行统一管理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逐渐完善的过程,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与协作。在这一过程中,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是以“公平、公正、公开”为监管原则,树立一个公正、权威的自我形象,切实保护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加强专业水平和认识市场、把握市场的能力,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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