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但是,由于政府主导型对政府监管的依赖强,使之必然存在一些缺点:(1)由于管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以及监管涉及面广、监管难度高和-监管内容复杂,使得单靠政府管理机构很难实现既有效管理又不过多干预的目标。(2)由于政府监管者与自律机构相比,离市场相对较远,掌握的信息相对有限,这使得政府监管的直接更高,从而降低了监管效率。(3)政府往往被者以严厉的执法者或者救世主的面目所看待,而不同于自律机构相对温和的行业自律者形象,这更容易诱发危险和逆向反应,增加监管的间接成本。(4)政府官员的专业知识和素质往往未必有自律者高,薪金往往较市场参与者低,再加上普遍存在的官僚主义,甚至腐败,这就会导致政府监管优势的弱化。
三、美国证券监管体制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启示
我国现行的政府主导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于1998年正式建立。中国证券市场是在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市场的不发达导致证券监管的责任重大。中国在建立证券监管体制时,充分考虑自身、经济、传统等因素,吸取了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经验教训,最终实行了类似于美国的政府主导的集中统一。由于政府主导的证券监管模式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加之中国证券市场有其自身发展的特点,故在如何完善这一监管体制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针对当前我国证券监管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结合个人实际工作体会,特提出以下建议:
1、要进一步完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树立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权威。美国经过多年的监管实践,建立起以SEC为核心,以11个地方派出机构为辅助的监管体系,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系统、高效的监管,SEC也树立了高度的监管权威。反观我国,虽已建立起由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的证券监管体系,证监会也已成为类似美国SEC的有准立法权与准司法权的监管机构。但实践中,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权威远远不能与美国SEC相比。这既有体制本身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因监管部门经验不够所引致的不足。例如,证券监管立法缺乏前瞻性,因而导致法则的不稳定性和不持续性;证券立法与执法脱节,现行、法规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证券监管部门与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尚不能协调一致;等等。作为身兼培育、引导和监管证券市场发展职能的证券监管机构,不能仅仅局限于本领域的监管视野,必须注重决策合理化和对国家整体利益的通盘考虑。应进一步弱化证监会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和管制障碍,充分发挥证监会派出机构在监管当地证券机构、和当地市场等方面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信息优势,让地方证管部门担当起更多的具体监管职责,促进其一线监管的有效性。与此同时,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更应强调有法必依,严格执法,惩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树立证券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