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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外资银行准入法律制度(2)

2015-01-06 01:01
导读:3.外资准入银行的盲点和冲突 3.1设立的外国的主体资格口 I、村镇银行的唯一股东或控股股东公司性质突破原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条例》

  3.外资准入银行的盲点和冲突

  3.1设立的外国的主体资格口

  I、村镇银行的唯一股东或控股股东公司性质突破原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商业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十五条在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可以看出,《管理暂行条例》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要求已经由原来的商业银行,转变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进一步放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但是,境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哪些,法律却没有详细规定。由于各国法律体制不同,国际上并不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一定义,在欧美,诸如储蓄银行、房屋按揭社(英国)和存款贷款联合会(美国)这些非银行机构都可以从事从公众中吸取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而这一业务在我国被视为判断商业银行最主要的标准之一,将来他们能否成为中国村镇银行的主要发起人,还有待观察。现有规定实际上是给与了银监会在准入监管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关于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限制的放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作为唯一或控股股东,拟设立外资银行的境外商业银行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年末总资产为100亿美元。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入股村镇银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由于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包括参股、控股和全资新设三种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的关于总资产的要求是否全面涵盖三种方式?当外资银行作为村镇银行的唯一股东或控股股东,是否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上一年年末总资产为100亿美元的要求?从汇丰曾都银行的投资方,汇丰(香港)上一年年末总资产肯定超过100亿美元,未来,一家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能否直接获得准入进入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

  3、设立代表处时限要求的取消

  境外银行初次在中国设立外资银行,不论是采用外商独资、分行还是中外合资的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都要求设立办事处2年以上或者已经设立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对设立村镇银行的境外金融机构取消的有关设立办事处的的要求,使得一家尚未在中国开展经营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可以不受设立办事处达一定时间的限制进入中国农村金融市场。

  3.1.2关于外资银行业务准入

  l、人民币经营业务的放开

  作为2006年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的重要标志一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的放开使得法人型的外资银行可以不受金额和地域的限制经营人民币业务,但是于此同时,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这就意味着,外资银行想要全面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必须至少有在中国市场开业达三年以上。外资村镇银行在农村开展经营活动,在设立之初就需要获得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资格。因此,在业务准入上我们的外资银行准入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明确:村镇银行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三十四条的规定,还是设立时自动获得,或者在设立后通过何种程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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