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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准入制度 外资
论文摘要:《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更好支持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之后,我国开启了外资银行进入农村金融的大门,在以“低门槛、严监管“为原则的农村金融准入体制构建过程中,有一系列法律的冲突和盲点需要克服,本文从外资银行准入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出发,分析了现有制度需要明晰的若干问题,并对“城乡二元化”背景下的金融改革进行了反思。
1.农村银行业金融市场全面开放
2006年12月2O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下文简称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宣告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在政府的推动之下进入了一个更深、更广的层次。在已经成立的村镇银行中,去年l2月13目,汇丰集团在湖北成立的我国首家外资村镇银行一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汇丰曾都银行)格外引人瞩目[1]。曾都汇丰的成立,不仅是我国创新农村金融开放的重要成果,更标志着我国外资银行准入法律制度出现新的变化,法律法规之间协调、统一的问题也随之凸显。
2.现有外资银行准入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并没有一部单行的《外资银行准入法》,有关外资银行准入的法律法规被视为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多部法律法规中。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法律位阶最高。但是由于其制定的时间较早,当时我国尚未对外资全面开放银行业市场,所以其内容主要是一些有关银行业的原则规定和针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要求。关于外资银行准入的规定更多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从法律位阶上看,前者属于法规,后者属于部门规章,但是由于该领域没有对应的法律,所以在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中被作为最为主要的法律依据。2006年底至2007年初,银监会先后发布《意见》,《管理暂行规定》和《审批工作指引》三个文件,并将其作为推动农村金融开放的主要依据要求地方相关部门执行,其中,《意见》被作为政策性文件[2],《管理暂行条例》和《审批工作指引》属于部门规章。银监会出台关于农村金融开放的一系列文件,标志中国外资银行准入法律制度出现了如下变动:
1、外资银行准入法律法规体系中,增加了《管理暂行规定》和《审批工作指引》两个新的部门规章,他们将《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之间构成一个新的外资银行准入法律制度。
2、提出了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概念(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社区信用合作组织等),实际上是增加了外资银行机构准入的可选形式。
3、在农村金融市场这个中国金融市场的细分上,《管理暂行条例》大幅降低了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主要包括:放开准入资本范围;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调整人资格,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限制等方面以氏门槛”为首要标志的农村金融准入法律制度的设立,无疑也将联动的改变整个原有的外资银行准入法律制度的构成。由于《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是具有”政策倾斜导向”的农村金融开放法律制度,则很有可能直接或者间接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发生冲突,或者是在完成”政策倾斜”任务的同时,带来法律盲点和漏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