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理论基础(1)(5)
2015-07-13 01:18
导读:道德风险则主要发生在契约形成或交易完成之后。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信息优势的经济行为人(代理人)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欺骗处于信息劣势
道德风险则主要发生在契约形成或交易完成之后。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信息优势的经济行为人(代理人)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欺骗处于信息劣势的经济行为人(委托人)或其他违背委托人利益的、为自己牟利的行为。道德风险行为会减弱或破坏社会信息传递机制的有效性,产生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甚至进一步引发信用危机。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同样是无法回避的。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物,因此,从本质上说,股份公司的管理人员(诸如董事、经理等)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委托关系:管理当局受投资人的委托管理该股份公司。但是由于管理人员是“代为他人”管理公司,因而不可能做到完全的尽职尽责,其必然有自身的利益追求。而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所拥有的信息本来就是不对称的,管理者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因此在证券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当管理者看到某种风险极大的投资可以使自己获利,或者说发布虚假信息或运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可以为自己牟取利益时,尽管这当然会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管理者仍然会铤而走险实施该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解决方法之一是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以预防或及时发现管理者的这种不尽职行为,而另一种方法就是通过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者的投资决策以及其他管理活动,从而从外部对管理者实施监督,以确保管理者切实履行其义务并保障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转。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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